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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墓“引火烧身” 赔几十万还判刑

2013年04月03日 09:18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从省高院了解到,近年来,因清明祭扫而发生的失火案在全省各地屡有发生,原本一片思敬之情却因不慎而酿成大祸,不仅判刑而且还得赔偿,真是得不偿失。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祭扫时要多留几个心眼,杜绝类似案件发生。

  省高院通报的一起案件发生在武冈市。2012年4月1日13时许,武冈人潘某在给祖母扫墓祭祖时燃放鞭炮引发山火,造成有林地与灌木林地过火总面积582.7亩,直接经济损失近50万元。案发后潘某投案自首,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火灾损失10余万元。法院以其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赔偿被害人火灾损失470000余元。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2012年4月3日,安化人刘某在给其母上坟烧纸钱时,因突刮大风将燃烧的纸钱吹到附近山林中,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林地3公顷,刘某于第二日到该镇林业站自首。法院以其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记者 李广军)

  昨日,记者从省公安消防总队获悉,全省消防部门清明期间将加强对重点场所安全检查,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严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消防部门呼吁市民文明祭祀,用鲜花代替纸活。(记者 张萌 通讯员 陈苹 张大鹏)

【编辑: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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