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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施暴杀死母亲 强制医疗费用成问题

2013年04月11日 14:07 来源:大众日报 参与互动(0)

  郯城县郯城镇的农民吴大奎(化名),去年3月19日用铁锨将母亲杀死。很快,吴大奎在家中被公安干警抓获。然而调查发现,吴大奎患精神分裂症多年,2001年时曾在郯城县李庄镇精神病医院治疗过。归案后,经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吴大奎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幻听、被害妄想、冲动、自知力丧失等症状严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吴大奎在本案中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郯城县检察院对吴大奎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吴大奎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去年10月底吴大奎被送入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新刑诉法正式生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今年1月4日,郯城县检察院正式提出对吴大奎强制医疗申请。郯城县法院审查后于1月31日对吴大奎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这是新刑诉法实施后,我省乃至全国首例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治疗的案例。该案对今后我省处理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标杆意义。”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蒋万云对此案极为关注。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治疗,是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诉法中社会关注的焦点。

  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吴大奎弑母惨剧并非个案。“精神病患者实施暴力行为致人伤亡的案件,近几年山东每年都在30至50起之间。”蒋万云介绍,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以往对实施暴力行为精神病患者的看管和医疗,更多由其家人或监护人负责,政府很少有实质性介入。由于大多数精神病患者家庭贫困,根本无力看管或对其医疗。在精神病患者对社会继续有危害可能性的前提下,政府对其强制医疗,自然被看做一项预防和减少精神病人危害社会安全的措施。新刑诉法中关于强制医疗的规定,让人看到了政府对这类特殊群体的关照。

  对吴大奎实施强制医疗后,治疗费用成了最大的问题。此前,已由郯城县刑事救助基金、郯城镇和吴大奎所在村三方共同出资5000元,把吴大奎送到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然而,这点钱对一个重症精神病人远远不够。如今吴大奎已被送到了郯城县第二人民医院,当地派出所临时垫付了1000多元。郯城县第二人民医院精神卫生科主任苏明涛告诉记者,1月15日吴大奎被送来时,他70多的老父亲在医院待两天后便不辞而别,至今未和医院联系。像吴大奎这样的重症精神病患者,必须常年服药控制,最保守的治疗,每个月也要四五百元。“垫付的钱顶多能撑两个月。钱花光后,还真不知道该怎么办。”

  记者从日照市检察院获悉,精神病患者李某弑母案发生后,虽然李某也被强制医疗,但费用问题一直困扰着政法机关。“新刑诉法中规定了强制治疗,至于钱从哪里来却没提。”省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赵洪森认为,如果治疗费用得不到保障,那么这一法律规定的权威性将大打折扣。因此,他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切实解决强制医疗执行机构设置与经费保障难题,从而促使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工作走向良性发展轨道。

  而在苏明涛看来,“即便是有了充足的经费,待病情稳定后,谁来看护和监管这些精神病患者才是最关键的事。不能把这个责任都推到医院吧?”

  蒋万云表示,尽管新刑诉法规定了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程序,但缺乏相应的协调、对接机制,何时解除强制医疗也不够明确,应当由有关部门对此作出明确解释。

【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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