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车“帮倒忙” 门未关好受伤女子掉下车伤更重
无辜女子阿英因交通事故受伤,拨打120后救护车赶到,因救护车司机未把车门关好,阿英从急救车上掉下来,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救护车救人变伤人。2013年4月25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接连遭遇两起事故
2012年2月26日上午10时20分,阿光驾驶轿车在柳州市西江路金泰美食广场对面路段停车开门时,适遇阿英的丈夫驾驶电动车搭乘阿英母女经过,轿车的左前门部位与电动车右侧相撞,造成阿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阿英受伤后,拨打120急救电话,柳州某医院接到指令后,派出救护车前往,10时40分,救护车赶至现场将阿英抬上救护车赶往医院。当车子行至西江路金泰美食广场对面路段进行转弯时,因车门未关好,阿英从急救车内摔出跌倒在车外,造成阿英再次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急救车司机阿荣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阿英无责任。
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阿英二次受伤后,被送至柳州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头皮血肿,右面部挫裂伤,右肱骨大结节骨折,花去医疗费1.4万余元。
事后,阿英在第一起交通事故受伤后起诉阿光、某保险公司柳南支公司,鱼峰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柳南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赔偿阿英住院伙食补助费258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范围内赔偿阿英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3702.2元。该判决已生效且履行完毕。
因各方责任不明,协商未果,阿英于2012年10月10日将轿车司机阿光、轿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柳南支公司、急救车司机阿荣、柳州某医院、急救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柳北支公司诉至鱼峰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阿英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一审获赔16万余元
3月27日,鱼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第一起交通事故对原告阿英造成的损害即第一次住院治疗产生的部分经济损失已由被告柳南支公司赔偿完毕,且被告阿光与第二起交通事故无关,阿光不需再向阿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阿荣系被告柳州某医院聘用的司机,事故发生时其驾驶车辆系履行职务行为,故第二起交通事故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应由被告柳州某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阿英在乘坐救护车途中再次受伤,应以事故发生时的瞬间即阿英乘坐在车上被摔往车外地上确认其为车上人员。
最终,昨日上午,鱼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柳南支公司赔偿阿英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5900余元;被告某保险公司柳北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阿英经济损失1万元;被告柳州某医院赔偿阿英经济损失15万余元。(记者 何书俊 通讯员 欧阳九林 黄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