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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高层房产 承租人要“买路钱”不让走楼梯

2013年05月06日 16:34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海口市民习先生,通过法院拍卖购买到海口市大英村一楼房的第9层房产,可是法院裁定书生效后,承租人依然占用着不肯搬走,声称要对方留下上楼的“买路钱”才可以使用,否则寸步难行。经办此案的法官认为:习先生通过法院拍卖购买的房产为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楼梯属于业主们的公用通道,原承租人要收取习先生楼梯使用费的说法属于无理取闹。

    承租人占用别人的房产不肯搬走

  昨日,海口市民习先生向本报反映:2009年,他通过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机构,以82440元的竞买价,购买到海口市大英村232号楼房的第9层房产。2009年1月14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海口市大英村232号楼房的第9层房产的产权,归竞买人习先生所有,案外人曾某对该房产享有的承租使用权至2012年12月31日止。可是法院裁定书生效后,承租人曾某依然占着不肯搬走。曾某一直占着习先生的第9层楼房收租金。习先生多次与曾某交涉无果,5月1日,双方发生争执,习先生拨打110报警,辖区海口市海府路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平息事态。

    租房人声称要对方留下“买路钱”

  就承租人占用习先生的房产不肯搬走的情况,记者随后采访了原承租人曾某。

  曾某称:他是该栋房屋的承租使用人,9楼和房屋的楼梯是他装修的,他承认习先生通过竞买获得海口市大英村232号楼房的第9层房产的产权,但是习先生要和他商量支付楼梯使用费和第9层房间的装修费,要给他上下楼的通行费才可以使用,否则购买9楼房产的习先生寸步难行。如果双方协商解决不了,只有走法律途径。

    原承租人收取楼梯使用费没有道理

  就曾某的说法,记者随后采访了经办此案的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的冯法官。冯法官认为:习先生通过法院拍卖购买的房产为产权所有人,楼梯属于业主们的公用通道,原承租人要收取习先生楼梯使用费的说法属于无理取闹。

  昨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陈洪德,他认为:原承租人收取楼梯使用费没有道理,楼梯是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任何人无权剥夺楼层用户的通行权。习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的侵权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 廖自如)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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