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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启动医疗责任保险统保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

2013年05月16日 10:04 来源:生活报 参与互动(0)

  15日,记者从省卫生厅召开的全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与责任险项目启动动员培训会上获悉,今年我省将启动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6月将先行在哈尔滨市试点。对赔付一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一律通过第三方调处程序解决,对赔付一万元(含)以下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与患方协商自行赔付。

  据了解,为推行全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省卫生厅组建了“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医疗风险评定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员为主组成,负责组织评定各医疗机构保障限额、风险水平等工作。我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实行“五统一”原则,即全省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统一参保、统一制定保险方案、统一保险产品责任范围、统一保险价格测量模式和统一服务。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和督查辖区内公立医院按规定要求及步骤统一参加全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并将各医疗机构参加全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

  作的情况作为创建“平安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医疗机构评优评奖等工作的重点考核项目。对不按照规定要求参保、续保,被保险公司拒保,私自违规赔付、处理医疗纠纷及其他违反我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相关要求的医疗机构,将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

  据悉,我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将首先在哈市试点启动。哈市辖区全部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包括中直、省直、大专院校所属医疗机构,森工、农垦、电力、煤炭等各企业医疗机构均在参保范围内。保障内容包括基本险和医疗机构根据需要自愿选择的保险。基本险属于必保险种,包含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机构医疗意外保险两方面。

  哈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工作受理启动日期为6月20日,哈尔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哈尔滨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分中心为受理单位。届时,参保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时,对赔付一万元以上的,一律通过第三方调处程序解决;对赔付一万元(含)以下的,由医疗机构与患方协商自行赔付。如若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可申请市医调委调处。医疗纠纷调解、理赔不收取医患双方任何费用。(记者霍营)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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