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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登记处劝阻离婚,行善就可以越权吗?

2013年06月04日 10:06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人们常说,婚姻不是儿戏,法律更不是儿戏。国家宪法、法律保护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但绝不保护滥用的权利。

  连日来,人们对武汉市“最美红娘”金奖得主熊玲的“民意争锋”,基本可以分为两种观点:她用“打印机坏了”、“网络故障”等善意的谎言阻止了500多对夫妇离婚的善举,堪称最了解中国婚姻文化传统、最人性化的办事员,故无愧为最美;但另一种声音也很鲜明,作为公务人员,这是典型的作为不当、失职,甚至已经构成了越权。

  的确,婚姻登记机关既没有调解的义务,也没有对当事人离婚意愿的真伪进行实质审查的权力,只要当事人出示的证件、材料齐全,就须予以办理离婚登记,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是失职。只是经过和当事人一番交谈,就以自己的主观判断认为当事人是“情绪化”、“并非真的想离”,从而出于“挽救一门婚的善意”,以谎言拖延办证,无疑是越权。

  那么,在人们的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日益提高、对公务人员权力的规范及全民监督日益严厉的今天,面对公务人员的越权,非但没有群情激奋,反而还有这是“如今社会所稀缺的”善意之说来力挺熊玲,无疑说明其背后所凸显出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这其中包括我们该如何修补制度的缺失、“熊玲”们依法行政能力的缺失、人们正当行使法律权利的意识缺失。

  首先,关于制度的缺失。一方面,在“最美红娘”的善举中,事实上并没有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实质性的调解,只是通过拖延离婚手续的办理,给他们提供了一个“冷静期”而已。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降低离婚率的机制,恰恰是我国离婚制度上的缺失。这也就是笔者在10年前的论文及专著中,就一再呼吁借鉴英国、法国,在我国的离婚法中增加冷静期制的原因所在。所以有人说熊玲善意谎言的合理性,在于她给当前离婚制度的不足打了个必要的“补丁”。但是我们必须明白,无论有多么合理多么迫切,法律制度的“补丁”都不可以用个人违背职业规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来打。

  另一方面,《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及《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九条都规定了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时,要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时,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显然,对可以明确判定的“不自愿”拒绝登记是法定程序。但是,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表达离婚意愿时真伪莫辨的情形视为不自愿。就是因为缺少了这一句话,就出现了熊玲经过个人擅自的自由裁量,对那些她认为需要由她来“行善”的当事人拒绝登记。可见她的善举,是目前法律制度不具体、不严谨的漏洞所造就的。

  其次,关于“熊玲”们依法行政能力的缺失。“最美红娘”熊玲是国家机关武昌区婚姻登记中心的公务人员,依法行政是其法定职责,在其履行职务时必须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四项原则。严格执法,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一丝不苟地履行手中的权力,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规范执法,是指作为一个执法主体,她的权限、依据和程序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即使是在法律规定不甚具体、明了等立法滞后情况下,为了完成职责而不得已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也须严守法律制度的边界。熊玲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不予办理登记,逾越了法律的边界,侵犯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对此,被拒绝登记的当事人有权对这一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依法追究武昌区婚姻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熊玲”现象的出现,说明了她作为公务人员所必须具备的依法行政基本能力缺失。而对她的力挺,则说明了人们对这一现状正确认识能力的缺失。同时也说明,这件事只是曝了光的“缺失”,但在当今的公务人员履职中这是孤例吗?类似的善举只在武昌区才有吗?只是在审查登记(行政许可)中才会出现吗?就只有这一个“熊玲”吗?

  最后,人们正当行使法律权利的意识缺失。人们常说,婚姻不是儿戏,法律更不是儿戏。国家宪法、法律保护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但绝不保护滥用的权利。目前我们强调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强化依法行政,就是在通过规范公务人员权力来保障公民的私权利。但同时,我们还要强调法治社会的建设,从提高每个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尊重自己的权利、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滥用权利去侵犯别人的利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做起。如此,“政策性离婚”、“经济利益型离婚”,甚至用“赌气式离婚”去动用社会管理的公共资源来给夫妻吵架“下个台阶”等现象,才能被我们所自觉抵制。

  但愿随着我们每个人法律意识的提高,建设法治中国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这个社会就不再需要“最美红娘”,不会再有“熊玲”,也不会再有类似的“民意争锋”。(于静 作者系广州市社会科学院政治法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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