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男子180万元买保时捷提车后发现是二手货

2013年06月04日 16:08 来源:重庆晚报 参与互动(0)

  假如你买的新车是二手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销售商应双倍赔偿。如果据此打官司,是什么结果?

  昨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向重庆晚报记者介绍了一起不久前终审判决的案件。

  一审销售商赔钱

  朱先生,垫江人,2011年9月与当地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口头约定买一辆德国产保时捷凯宴S4806CC型越野车,总价184.1万元。10月,朱先生提车5天后,该车安全气囊报警灯莫名其妙报警。保时捷4S店工作人员告知,这是二手货。

  朱先生以为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告到垫江县法院,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销售商以181.66万元从成都经销商买来此车,再以184.1万元卖出,发票价155.3万元。法院认为,销售商本应运用专业知识发现该车存在瑕疵并如实告知,已构成欺诈,遂一审判决销售公司赔偿车价155万元,车由朱先生继续所有使用。

  法律依据:法官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二审驳回诉讼请求

  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三中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他们对该车不知根知底,也没有能力判别该车真实身份信息。

  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朱先生没有依据证明销售公司已知该车被套牌使用,销售公司不具有该车销售代理权,也不具备4S店信息管理平台,只能凭说明书等资料获得车辆信息,在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也无欺诈行为,不构成消费欺诈。但因疏于查验该车是否使用过等问题,存在过错。日前,市三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朱先生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法官称,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欺诈行为应包括4个要件:欺诈方在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方基于欺诈行为而作出错误判断、被欺诈方因错误判断而作出意思表示。这也是全国首例销售商没有一赔二的案例。

  朱先生如何索赔

  办案法官称,汽车销售公司在出售车辆过程中存在消费欺诈,还是存在合同违约,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前者承担惩罚性双倍赔偿责任,后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法官建议,按买卖双方约定,销售公司没有交付符合约定标准的新车,就存在违约行为。朱先生可按合同法起诉,要求销售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李健)

【编辑:朱峰】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