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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改革征求意见 “组合拳”遏制高定价

2013年06月08日 15:40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中国证监会昨天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从推进市场化发行机制、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市场化程度、改革新股配售方式等五方面打出“组合拳”,推进新股发行的市场化改革。

  发行节奏 实现由市场控制

  从《意见稿》内容看,新股发行机制的市场化改革迈出很大步伐,其中最大的亮点在于,进一步提前拟IPO企业招股书预披露试点,实施“受理即披露”;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证监会即核准发行,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真正实现由市场控制发行节奏;放宽IPO核准文件有效期至12个月。同时,按照《意见稿》,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的董事及高管须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为提高大股东持股透明度,《意见稿》还要求发行人须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转让股票,还须披露减持原因等。

  询价环节 引入个人投资者

  在新股定价市场化方面,《意见稿》从定价方式、个人投资者参与定价、强化定价过程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调整,提出发挥个人投资者参与发行定价的作用,规定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商自行协商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协商确定的定价方式;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参与网下定价及配售,IPO规模4亿股以下的,有效报价机构、个人投资者分别不少于20人;4亿股以上的,分别不少于50人,有效报价人数不足即中止发行。对于定价过程及结果,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须在网上申购前公开披露,披露内容包括网下所有投资者报价及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发行价及市盈率等。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还须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提醒投资者关注。

  配售机制 主承销商自主配售

  在新股配售方式上,《意见稿》引入了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网下发行的新股由主承销商自主选择有效报价的投资者进行配售,为防止利益输送,要求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制作配售程序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IPO网下配售比例,及网下网上回拨比例同样做出调整。公司股本4亿元以下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60%,4亿元以上的不低于70%,剩余部分向网上投资者发售。回拨则调整为网上有效认购在50至100倍的回拨15%,超过100倍的回拨30%,但网下配售认购不足的须中止发行,不得向网上回拨。(记者 许超声)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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