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搀扶老太者又被判担责 法官断案靠常理被质疑

2013年06月17日 16:05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新闻缘起

  法官依据经验推断

  扶人者陈述不属实

  年过八旬的李阿婆随家人到广州宝墨园游玩赏景,在水边廊道摔成十级伤残。阿婆现场指认前来搀扶的男子曾某将其撞倒,但对方称是好心帮扶。因现场无监控录像,且无目击证人出庭作证,一审法院认为,该案只能依据证据链、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分析推断,并确认曾某撞倒李婆婆。近日,广州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该扶人者撞倒李阿婆,判赔4.5万元。

  曾某说,事发时他回头看见李阿婆站在对面快倒下了,就走过去扶着她的上臂,当时李阿婆跌倒时左侧倚靠着围墙尚未倒地,其身体有墙体支撑。但曾先生所述事发时双方位置,与其自述及同游伙伴的陈述不一致。

  其间,宝墨园的保安队长转述现场目击证人保洁阿姨的话,称曾某是做好事被冤枉,但保洁阿姨坚决拒绝出庭作证或接受询问。

  法官认为,曾先生陈述的事发经过与妻子的陈述基本一致,但同行朋友在细节描述上则有出入,而他们一些说法反倒和李阿婆一方的陈述吻合。依据现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分析,可推定曾先生所述事发经过不属实。李阿婆主张的事发经过符合日常生活逻辑,部分事实与曾先生亲友的陈述相吻合,且曾先生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法院对李阿婆主张的事发经过予以采信,对曾先生后退中无意撞倒李阿婆致其受伤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一审判决曾某负90%的责任,赔4.5万元。广州市中院近日作出判决,认为原审推断合理,因保洁员转述是传来证据,效力远不及当事双方陈述的效力,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自由心证应受包容

  因没有目击证人和监控录像,广州一审法院称该案只能依据证据链、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分析推断。这一切又让很多人想起了前几年曾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彭宇案”,该案的一审法官也是依据“常理”和“经验”断案的。

  “彭宇案”一审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由此,法官推定出彭宇就是撞倒老太太的人。

  但上述推理,激起了媒体和社会的强烈反应,众人纷纷质疑法官以恶意揣测被告。

  据法学界人士介绍,运用“常理”进行推论,其实在每一个案件的事实认定中都是有可能发生的,但过去很少有法官将这种推论过程写进判决书。

  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的陈凯律师说:“这在英美法叫‘自由心证’,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也有运用,其基本原理差不多,法官主要依靠的是生活经验和利益平衡,对弱者的倾斜等等。”

  “我们一定要有这样一个观念: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是无法达到绝对统一的。在没有直接能证明事实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只能根据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努力寻找客观事实。在这个论证过程中,证据链是一个基础依据,但更多的来自法官对案情的认识和判断。”陈律师认为,“不同的法官可能对案情作出不同的认定,只要没有徇私枉法,公众应当具有一定的包容心。”

  据了解,很多国家的诉讼法都对“自由心证”予以肯定,在我国,自由心证能否作为我国法官判断证据的标准,目前尚有争议。但我国最高法出台的《民事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了“经验法则”,即“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法官用经验断案需要约束

  担任过基层法院法官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杨晓玲认为,在实践中,几乎每个法官都自觉不自觉地在运用着经验法则等推定事实。但是,不是任何经验法则都可以推论出正确的结论,这是由经验法则本身特征、法官运用经验法则的局限性等决定的。

  “正如英国谚语说‘一个人认为天经地义的事,另一个人可能认为荒谬绝伦’。”杨晓玲博士认为,经验法则是有个人属性的,这是司法界运用经验法则的根本问题,哪些经验法则是可以运用的?哪些推理是合理的?法官运用经验法则应当受到一定的约束和制约,否则,必然造成审判结果的千差万别。

  杨晓玲以“彭宇案”为例指出,老太太作为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但该案法官是运用经验法则实现事实推定的,法官让彭宇证明自己是见义勇为,这显然是片面加重了彭宇的证明责任,这是违反举证责任规则的。

  她指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虽然规定了经验法则,除关于事实推定的较简单的反证规定外,似未见其他赋予当事人提供反证和质疑的规则。“应该在程序中赋予受推定而产生不利的一方当事人以反驳的权利。”

  “为了克服经验法则在认定事实上的局限性,我们应该完善相关的制度,”杨晓玲博士认为,法官如果运用经验法则,首先应在判决书中说明经验法则推理,展示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认定事实的过程,防止法官滥用事实认定权。同时,违背经验法则可以作为上诉理由。

  用经验断案不能背离法律

  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上海法院宣判了一起类似的案例。在没有监控探头的路口,一位八旬老太倒地受伤。老太太称,是路过的骑车男子将她撞倒的;而骑车男子坚称,自己没有撞老太。但令人“生疑”的是,事发后骑车男子还垫付了3000元医药费。在历经两年审理后,法院最终认定骑车男子没有撞击老太,而他垫付医药费的救急扶伤行为不能成为撞人的定案依据。

  一位法官在点评此案时指出:“谁救人谁侵权”背离了法律价值。当前,社会上的某些人存在着这样的普遍“认识”:“你没撞,为何给钱;给了钱,就证明是你撞的。”这种“经验”是否准确,又能否成为辨别案情的依据?从法律上讲,救急扶伤并不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与是否存在救急扶伤行为之间,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联系。如果在认定事实时受到上述所谓的 “经验”影响,不但有违法律规定,也凸显出一些人法律思维的缺陷。其次,法律具备引导社会的功能。一旦发生损害,应当鼓励在场人员救急扶伤,以减少损害结果。一定意义上说,如果动辄判定“谁救人谁侵权”,显然偏离了法律的基本价值,也与道德规范发生严重冲突。

  法律界人士认为,老百姓对不同版本的“彭宇案”提出的需求和期望,是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树立一种规则,使真正做好事的人不会被诬陷。

  搀扶跌倒老人要有技巧

  南京“彭宇案”之后,全国各地均出现了路人不敢扶倒地老太太的尴尬现实。

  杨晓玲博士认为,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每个人在行动前都会衡量自己的得失,如遇到小偷偷钱是否应该提醒被偷者?遇到讨钱的乞丐是否应该相信他而解囊相助?在社会诚实信用规则尚未建立并成熟的时候,人们会选择对自己有利、同时又不违背良心的做法。因为太多救人之人“被冤枉”,多数人遇到老人撞倒的选择是打120或者110,既让伤者得到救助,又不会有被诬陷的风险。“社会发展的道德水平和潜规则决定了上述情况必然存在。”

  陈凯律师认为,这些说明了社会需要厘清价值观,是不是因为有人被冤枉了,而拒绝继续救死扶伤?“这是原则问题,我认为不需要讨论,但需要技巧。例如卫生部发布了一个标准,当发现老人摔倒,不要贸然去扶,要先观察判断,如果措施不当,可能引起脊柱和肢体新的损害。”

  陈律师提醒市民,遇到有老人摔倒的情况,从法律角度上讲,要立即呼救,并与老人交流,观察其反应,如果损害严重,要拨打急救电话,要注意保留证人的信息,以便联系。当然,可能的话可以用手机保留证据,例如当事人的位置、行动方向、周围情况等。毕竟,如果老人摔倒不严重,马上去扶也没什么实质性的帮助,如果摔倒严重,马上去扶可能引起新的损害,要实施有利于老人的帮助措施。 

【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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