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单身人士限申请一套公租房
图为拉萨市新建的公共租赁房。
近日,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新增就业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市制定了《拉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何谓公共租赁房呢?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市、县(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集中建设为主、以收购和配建为辅,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合理布局。同时,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址应当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那么,申请人又需要具备
哪些条件呢?《办法》规
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辖区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明,并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平均工资;申请人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申请时未享受当地除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外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策的家庭、已纳入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家庭以及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政策的在职干部职工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同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另外,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每个家庭、单身人士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在租金方面,《办法》还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得超过同类地段、同等品质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当专门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费用和投资补助。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得少于1年,但不得超过5年。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者终止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办理腾退手续;拒不腾退的,按租赁合同约定办理,必要时出租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在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用工单位)公告。为保证公租房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出租人有权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将承租住房转借、转 租的;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和结构的;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按期缴纳租金的;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房屋的;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
另外,房屋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房押金,押金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注明。违反《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并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补交租金;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记者 王小涛 见习记者 汤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