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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为高空抛物“埋单” 全楼或都承担责任

2013年06月24日 10:19 来源:大连日报 参与互动(0)

  当我们遭遇高空抛物时,最郁闷的是找不到责任人。对此,闫建业表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较,高空抛物是无法确定实际抛掷人(即侵权责任人)的侵权行为,依据目前法律规定,极有可能导致没有抛掷物品的无辜者承担责任。

  他说,《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该条规定,如果不能明确谁是真正的抛物人,所有具备可能加害条件的建筑物使用人都应当承担补偿责任,除非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抛掷物品。例如,从居民楼高处扔下的瓷碗砸伤了楼下路过的行人,如果不能确定是谁扔的瓷碗,三层以上的住户依法都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没有扔瓷碗。(记者 王亚茹)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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