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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出台 游客八种行为被禁止

2013年06月24日 15:25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近日,《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出台,浴场主管单位为建委,规定了经营业户、游客须遵守的相关规定。其中,列举了8项以上浴场不文明行为将被罚款,其中,居民、游客进入浴场,携带炊具烹饪、烧烤将被罚款。

  《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所称海水浴场是指依托适宜的海滩和海水条件,以游泳健身功能为主的,经批准设立的公共休闲场所。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青岛市海水浴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海水浴场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海水浴场管理单位可以自主经营,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各类经营业户。

  海水浴场提供游泳服务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9月25日,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管理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办法》还规定了8项以上的禁止行为,海水浴场内禁止擅自施工建设、乱搭乱建、乱圈乱占;禁止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海水浴场附属设施和设备,损坏花草树木;禁止擅自取土、采石、挖砂;禁止养殖、捕捞、停靠渔业船泊;禁止随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包装物及其他废弃物;禁止携犬进入海水浴场;禁止随意张贴广告;禁止携带炊具烹饪、烧烤食物;禁止其他影响海水浴场秩序的行为。

  对“擅自取土、采石、挖砂或养殖、捕捞、停靠渔业船泊”等行为,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今后,居民或游客携带炊具烹饪、烧烤食物,将有可能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还规定,海水浴场内的经营业户应当按照经营协议依法经营,经营业户出现“尾随、纠缠、胁迫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行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这是青岛第一次制定浴场管理办法,并明确主管单位。”青岛市浴场整治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办法》的实施有利于浴场执法工作的进行,各浴场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记者 陈之焕)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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