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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应将电站开闸放水纳入《防洪法》

2013年06月24日 16:16 来源:天山网 参与互动(0)

  6月17日下午1点左右,一对姓黄的父子在溪中抓鱼。此时,位于上游的黄坛口电站和乌溪江引水枢纽工程拦河坝一起开闸放水。因为事先没有得到通知,黄氏父子被凶猛的洪流卷走,不幸身亡。为什么不事先预警?昨天下午,记者接到黄坛口水电站就此质询的回复,“根据国家规定,电站日常发电泄水,无需提前预警。”

  开闸放水发电,两条鲜活的生命瞬间殒命。面对自己一手制造的悲剧,电站不是反思改过,而是捧出《防洪法》来做挡箭牌,以为这样就可以将自己的责任洗脱干净,实大缪也。

  众所周知,《防洪法》有一个主要前提,就是汛期。在汛期开闸放水,必须事先做好宣传防范工作,即该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电站日常发电泄水,无需提前预警”,显然有意忽略了这个前提:除了汛期适用,其他并不在规定之列。这就是电站汛期可以做到安全第一,非汛期就可以不闻不问,死了活该的逻辑。

  其实,即便非汛期“电站日常发电泄水,无需提前预警”,本身是基于绝对安全这个前提之下的。但从最近三年来因上游电站放水而导致的“险情”看,不仅几乎涵盖了所有月份,而且非汛期因没有预警,发生的次数居多。原因很清楚:这种人为制造的泄洪,因为无规律地排放而更具威胁性。随时开闸,还谈什么保证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显然与《防洪法》精神违背。如果这种理由也能成立,那不用说,必然还会出现一次次的“意外死亡”。而这样的“意外”,不是天灾,实乃人祸,是被一次次的冷漠无情所夺。

  问题是:为什么明知道会死人,还要继续开闸放水,甘愿做个没心肺的木头?除了丧失了起码的人性,根本在于《防洪法》存在漏洞。试想,如果将非汛期的开闸放水也纳入《防洪法》的适用范畴,也就是说,只要开闸放水,就理解为“防汛泄洪”,即便不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居民外迁”,也至少要“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如此,一旦发生事故,责任主体也明确,惩罚也严厉。谁还敢如此振振有词?如果之前就明确这一点,还会用一块警示牌草草对付?这样的险情还会屡屡发生?电站能冷漠无耻到这般地步?责任靠道义和良知维护,但更需要法律制度支撑。

  作者:晴川

【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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