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沈阳市公布首批历史建筑 含清代江浙会馆旧址等41处

2013年06月25日 11:06 来源:辽宁日报 参与互动(0)

  6月24日,记者从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了解到,为推进沈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的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沈阳市历史建筑认定办法》,近日,沈阳市公布了《沈阳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这些历史建筑包括清代江浙会馆旧址等共计41处(63栋)。

  根据 《沈阳市历史建筑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第一批历史建筑中一类历史建筑18栋,二类历史建筑45栋,分布在和平、沈河、大东、皇姑、铁西五个中心城区。其中,和平区32处40栋,沈河区2处3栋,大东区5处18栋,皇姑区1处1栋,铁西区1处1栋。第一批历史建筑包括清代建筑4处9栋、民国时期建筑37处54栋,涵盖了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业建筑三大类建筑。

  据介绍,沈阳市首批历史建筑的选择原则是,保护价值和社会认可度较高、现状质量好的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及重要城市景观街路上的建筑;具有重要保护价值、正在面临破坏,急需抢救性保护的建筑。此次历史建筑名录的公布对沈阳市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城市历史文脉,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及地方特色有着重要意义。

  同时,为使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更加规范化,沈阳市还将对此次公布的63栋历史建筑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历史建筑标志牌,牌匾内容包括历史建筑名称、简介、类别、批准单位、批准时间等。第一批历史建筑挂牌后,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拆除、修缮和装饰装修等,各种损坏历史建筑、破坏历史建筑风貌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记者 丁冬)

【编辑:吴涛】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