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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常回家看看”首判能否拯救孝道?

2013年07月02日 16:41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判决难圆立法期盼

  新法刚出,便有了首例判决,司法实践的效率值得表扬。然而判决能否实现立法期盼,笔者却有些怀疑。

  法院可以判决儿女履行抚养义务,比如承担赡养费;还可以要求儿女尽其他义务,比如在老人生病时为其看病、陪护等等;但“看望问候”的判决即便“生效”,被告即便“履行”,也很难做到名副其实。“看”与“看望”并不完全是一个意思,而“问候”的行为则更是由心而发———例行公事的公务活动与外交礼节除外。那么作为被告的女儿,即便“依法登门”了,那份亲情还有没有或能不能回来,绝不取决于法院判决。如果还有,也只能说是亲情未泯;如果真的没有了,法院的判决只能加剧亲情的淡漠。法院判决是强制行为,没听说过感情上的东西可以通过强制找回的。并且,既然母女们都打到了法庭上,即便亲情没有完全泯灭,那也肯定是没什么质量了。这种情况下,法官的铁锤也只能是雪上加霜。

  只有真心真情的“回家看看”才是老人所需要的,违心的“看望”,如果伪装技术好一点,有时候也能起些作用,但无论如何,被迫的“看望”都是骗人的,甚至连骗都算不上,而是公开的交差。

  道德的归道德,情感的归情感,义务的归义务,法律的归法律,硬要“依法”捆绑在一起,那就是在制造荒谬。(马涤明)

  观点A

  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1日上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成为“常回家看看”入法后的首次判决。(详见今日本报A7版)

  观点B

  首判具有标杆意义

  “常回家看看”首次入法,在大家正在怀疑如何实施之际,没想到当地法院雷厉风行,迅速作出一次判决。此举不仅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权威,而且可以作为一个“普法样本”,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

  此前,很多人对“怎么看”的问题纠结不已,看似是为长期在外工作、缺少假期的人“分忧”,实则有意无意地回避了对老人“精神赡养”的问题。实际上,大家心里都清楚,关心关爱老人跟金钱、时间的多寡并无多大关系,关键在于自己的思想和行动是否到位。纵观以往老人被忽视的案例,很少是因为子女缺乏金钱、时间而造成的。

  全国妇联、全国老龄办等多部门曾经联合发布新版“24孝”行动标准,其中“节假日尽量与父母共度”“仔细聆听父母的往事”“常跟父母做交心的沟通”等内容,给人们赡养老人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标准。如今,“常回家看看”的条文写入法律,成为一种硬性规定,更是给一些子女以强有力的约束。

  对每一个人来说,“常回家看看”是否入法并不重要,关键是自己的言行要守住道德的底线。羊羔跪乳,乌鸦反哺,禽兽尚知感恩,何况人乎?从身边一件件小事做起,多一些笑容,多一些耐心,多一些问候,使尊老爱老成为一种本能的举动,这样才是真正履行了赡养义务,才能让老人在浓浓亲情中体会到生活幸福,愉快地安享晚年。(邵俊国)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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