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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孝顺与否不能靠法律简单描绘

2013年07月03日 13:1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生效的当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赡养案,法院判令当事子女必须每两个月回家看望老人一次,否则可能被强制执行并处以拘留。这是修法后的首个判例。大家开始意识到,“不常回家”不再是儿戏。

  “不常回家看看将属违法”几乎是所有媒体对该法修订的聚焦点,引起不少人的质疑与抬杠,什么叫“常”?什么叫“不常”?然后再从现实性与可能性的角度论述立法的不合理性。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责任,从法律角度看也好,从道德责任讲也罢,都是毋庸置疑的。现实中也确实愈来愈多出现子女不承担赡养义务、置父母生活不顾的事例。新修订的老年人法从推崇孝道、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角度,要求“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无可厚非,也是作为善法的应有良知。作为一个倡导性规定,这样的立法是应该的,亦是可行的。与之类似的立法便是婚姻法。新婚姻法第四条将“夫妻忠实义务”纳入其中,这是一大突破。也就是说,婚姻法要求夫妻间忠实,诚如老年人法要求子女孝顺。

  同样是对道德的义务性规定,为何偏偏就在老年人法上遭到各种质疑之声?恐怕在于从立法表意上看,在一定程度上把“子女孝顺”等同于或具体化为“回家看看”。假设婚姻法也把“夫妻忠实义务”具体化为向对方“如实汇报行踪”、“报告通信记录”等各种生活细节,恐怕也逃不脱如潮的质疑。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倡导意义,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是一以贯之的。尽管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此来处理和解决纠纷。这一条司法解释明确表示,夫妻忠实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

  一样道理,老年人法对“常回家”的规定是不是只有停留在倡导意义,才更容易平息争议?确实如此。有孝心者即便没有法律鞭策,都将尽最大可能回家看看,照料双亲经济需求与精神需要。但每个家庭条件不一样,情况不相同,怎能整齐划一为“回家”便是“孝顺”,“不回家”即为“不孝”呢?若真无心者,即便法庭逮着他去见双亲,要求其履责,那么所谓“孝顺”的意义又将何在呢?对于父母精神抚慰的作用又有几何?还不如将这种所谓“慰藉”转化成必要的经济扶持,来得更直接与痛快。

  天使的归天使,撒旦的归撒旦。这恐怕是在讨论法律与道德差异时最经典的论述。作为立法,鼓励与倡导人们向善、忠诚、孝义,作出道德引导并非不可行,立法亦要有其基本良知。但是,一旦撒旦要管天使的事情,便要始终认清自己的立场,不能将复杂的道义简单归结为某种行为,徒增聒噪。夫妻忠实与否,子女孝顺与否,对于任何一个家庭而言都是一个复杂的命题,家庭情况千姿百态,境况各不相同,不是法律三言两语可以作出规定或者描绘的。新版老年人法之所以引发争议,恐怕最根本的原因在此。如果换个角度,把“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作为一种立法理性倡导,让人心甘情愿、情真意切地回家,而不是押着去、逮着去,在效果上是否更能达到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目标呢?(洪丹)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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