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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不能靠法律独行

2013年07月03日 13:45 来源:合肥晚报 参与互动(0)

何姗姗 制图

  “常回家看看” 不能靠法律独行

  没有嘘寒问暖,没有儿孙绕膝,老人为让儿女常回家看看,不得不走上公堂。但苦于无法可依,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伤透脑筋。而随着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正式实施,儿女若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今日本土11版)

  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常回家看看,这些和给老年人金钱,物质赡养是不一样的,因为,物质赡养是可以计数的,而精神赡养却是难以计数的,因此,“常回家看看”执行起来比较困难。所谓的“常”多久才算“常”,一年一次、两次?或者是十次?再比如“看看”是看多久,是呆上一分钟,还是陪老人唠半天的嗑?另外,如果“常回家看看”都成为需要法官“挟持”着强制必须干的事情,那么,这种“常回家看看”有什么意义呢?还不是子女与父母怒目相向,精神赡养从何谈起?

  不过,我是赞同“常回家看看”入法,但是,我认为这种入法是宣示性的,是发挥法律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功能,让公民们认识到精神赡养也是一种必须的赡养,是作为子女的义务,入法主要作用在于对公民的引导。只有在极少数恶劣的情形下,法律才会发挥它的制裁作用,以强制执行方式甚至是判刑为威胁,强制子女“常回家看看”。

  实现“常回家看看”,关键在于形成良好的“尊重和孝顺老人”的社会氛围,有了这个氛围,不需要法律,子女也会自觉地“常回家看看”,这种精神赡养成为他们自觉的行为,融入他们的血液当中。这就需要我们弘扬我们的传统,因为在老祖宗那里,就有“百善孝为先”的说法,眼下,我们又可以借“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春风”,让精神赡养家喻户晓,促进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

  实现“常回家看看”,还要克服一些现实问题。因为,许多子女并不是不愿意“常回家看看”,而是他们长年在外打工,为生活而奔波,根本没有时间回家“看看”。这就要求政府劳动部门能严格执行法律,监督和督促用人企业能落实《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保障员工带薪假期,能让他们“常回家看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但关键仍然在于落实。

  “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归根结底,首先是道德问题,其次才是法律义务。道德的问题要多依靠教育、讲理、说服才能见效,如果动辄上法律手段,子女看见父母如仇人似的,根本就不能起到精神赡养的目的。因此,工会、妇联等组织可以多发挥作用,说服和教育那些很少回家看望父母的子女,消除他们的误会与芥蒂,促进家庭的和睦。即便是起诉到法院,法官也应当多以调解的形式,让子女“常回家看看”。

  所以,“常回家看看”虽入法了,但是,要让家庭精神赡养能蔚然成风,路还很遥远。因为,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法律不是万能的。( 杨涛)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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