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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借书超期会罚款 男子欲再借因未交罚款未果

2013年07月03日 16:32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张先生来电:

  在省图书馆借了一本书,借期超过一个月就要罚款,我怎么一点不知道呢?

  调查:

  前些日子,省会市民张先生办了一张省图书馆的读者证,并借了一本书。6月30日,他去图书馆还书,并打算再给孩子借一本。没想到,当他拿着为孩子挑好的书办理借阅手续时,发现自己的读者证已经被锁定。工作人员告诉他,因为他之前借的书借期40多天,超期十多天,需要先交罚款才能再借其他书。

  “我办卡时,好像没有看到关于超期罚款的规定,也没在馆内看到明文条款,感觉有点突然。”张先生说,以前经常去市图书馆借书,有时借出来的书看的时间长一点也没有出现过超期借阅而产生罚款。因此,张先生和工作人员理论一番,认为馆方没有尽到提醒义务。

  昨日,记者来到省图,准备办理一张读者证。进入省图大厅东门,迎面就是醒目的读者证办理办法,在“读者证”功能中,有一条为:自愿预存一定金额的现金,以方便结算文献延期使用费、损坏丢失赔偿金、支付自助打印、自助复印等费用。

  来到一楼大厅总服务台,旁边也摆放着同样的办理办法和说明。在办理读者证填表处,放着不少申请表以备读者取用。而申请表上除了读者的基本信息外,还清晰列出了4条“读者与河北省图书馆协约”,其中的第2条为“读者应按期归还图书,逾期未还,须交纳每天0.1元的文献延期使用费。”下方则是办理人的签名栏。

  事实证明,张先生办证前,虽然签过了读者协约,但并未仔细阅读。在省图大厅东门和南门上方的LED显示屏上,滚动字幕有明确提示:书籍借期为30天,期刊借期为15天,请广大读者借书后及时续借或归还。-本报记者 张静雯 实习生 岳傲

【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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