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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卫生设施纳入城市总规划 擅自拆除最高罚2万

2013年07月03日 16:55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西安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将于7月17日起施行,此后任何新建、改扩建居民小区、广场、公园等都须按照标准配建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个人在垃圾箱等设施上乱涂乱刻将罚款200元,单位擅自拆除、移动和封闭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将最高罚款2万元。

  卫生设施规划纳入城市总规划

  《办法》中规定,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场所、旅游景点、车站、广场、公园、大型停车场以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场地,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和设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即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废物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城市卫生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据悉,《办法》中规定社会出资建设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移交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维护。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未按标准管理、设施设备损坏或者无故不正常使用的,将责令管理维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修复或者恢复正常使用,拒不改正、修复或者恢复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正常使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拆除卫生设施将被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封闭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因特殊情况确需拆除、移动、封闭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的,应当提出修复或还建方案,并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若擅自拆除、移动和封闭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破坏环卫设施最高罚1000元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爱护和正确使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禁止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上乱涂、乱贴、乱刻、破坏外观容貌,不得依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占用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场所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不能向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内排放强腐蚀性物质、易燃易爆或剧毒物质以及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物品等。违反规定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城管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可对个人并处以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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