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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已登记家庭农场361户

2013年07月10日 10:00 来源:辽宁日报 参与互动(0)

  对 “家庭农场”这一新兴事物的认定标准和登记办法,目前国家尚未统一明示。在此背景下,省工商局于7月8日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工商注册职能做好家庭农场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有针对性地对“家庭农场”名称、经营者、经营范围、主体类型提出了指导性登记意见。

  什么是“家庭农场”? 《指导意见》予以了明确。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或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家庭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在工商登记的类型上,“家庭农场”可选择范围较宽。 《指导意见》指出,“家庭农场”可根据自身的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需要,将“家庭农场”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家庭农场”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采取家庭经营形式;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登记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分别属于两个以上不同家庭且合伙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是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家庭农场”应具备相应的土地经营规模。如从事稻谷、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生产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规模应达到100亩以上;从事经济作物、养殖业或种养相结合的,其经营规模按照当地农业等有关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掌握。“家庭农场”申请市场主体资格登记,其承包或流转的土地应当符合 《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截至6月底,我省已登记“家庭农场”361户,其中个体工商户57户、个人独资企业304户。从事种植业286户、养殖业24户、种养结合51户。已登记的“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达到14.6万亩,其中达到500亩以上的98户。记者 朱忠鹤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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