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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难开殡仪馆不敢火化 无名尸冰存十多年

2013年07月10日 14:14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本报7月9日刊登了《处理无名尸,派出所欠下18万》一文,报道了济南市莲花山殡仪馆称历城华山派出所欠账18万元一事。殡仪馆该不该收取处理无名尸相关费用?济南市民政部门称,无主尸体委托方应垫付相关费用。要解决无名尸处理的困局,民政部门称还需要“多部门合作”。

  “丧事承办人”顺序不适用无名尸

  9日下午,记者来到济南市民政局,一位负责人称,按照现有政策,殡仪馆向无主尸体委托方收取物价部门规定的各类费用是“合情合理”的。

  该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在处理无主尸体时并不只有通知义务。“2012年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六部门曾联合发文,规定非正常死亡人员尸体移交殡仪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与殡仪馆签订书面协议,殡仪馆进行妥善保存。”该负责人称。

  《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规定,遗体处理的相关费用应由丧事承办人负担,丧事承办人的顺序依次是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街道办和居委会,公安机关并不在其中,对此,该负责人表示,丧事承办人的有关规定针对有主遗体,不适用无主尸体。

  “六部门下发的文件规定,非正常死亡遗体需延长保存期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单位承担相应费用。那么无主尸体作为非正常死亡遗体,产生的冰存费用就应该由委托单位承担。”该负责人表示。

  华山派出所民警质疑,派出所并没有要求延长无主尸体保存期,为何殡仪馆仍延期保存,并将费用算到派出所头上?

  合同条款与国务院下发条例不符

  按照殡仪馆和派出所签订的合同,未再支付冰存费用超三个月的,殡仪馆按自愿火化处理,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为何殡仪馆并不按照该规定对遗体火化,致使华山派出所拖欠18万元?

  “合同上虽然这么约定,在济南市并没有任何法规依据。”该负责人表示,2006年修订的《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文件并没有对无主尸体的火化做出明确规定,由于没有地方法规依据,工作人员只能依据国务院下发的《殡葬管理条例》执行。

  “按照该条例的第十三条,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该负责人称,由于无主遗体一直得不到县级及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不敢“私自火化遗体”。该负责人表示,合同出现类似条款,只是出于对委托机关的“督促”。

  “有些无主尸体由于高度腐烂只能放在单冻室冰存,有的已经冰存了十多年。”该负责人说。

  “派出所交完押金便不垫付剩余费用”

  济南市莲花山殡仪馆业务科副科长田路称,放在殡仪馆冰存的无主尸体往往在押金(“冰存费”3000元)用完之后,委托单位也就是派出所就不再另行垫付费用了。该负责人称,以往无主尸体并不多,占用殡仪馆公共资源的问题并不严重,但近几年这一问题越来越突出。

  民政局负责人称,和公安部门对无主尸体没有相关经费的困局一样,民政部门则面临政策方面的困境。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济南市并没有制定有关无主尸体方面的任何免费政策和优惠政策。

  “制定这一政策需要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卫生、民政、财政等七个部门合作,单靠民政、公安中的哪一个部门都不行。”该负责人称。

  多地无主尸体由民政部门处理

  《广州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中第十四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尸体,经公告后仍无人认领的,其殡殓费及公告费由各级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杭州殡葬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无名、无主尸体的运尸费、火化费全免。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无名、无主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因办案需延期火化的,遗体保存费用由决定延期火化的单位或者申请延期的个人承担。 记者 王兴飞 杜洪雷 整理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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