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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组织年轻女性卖淫被举报 铺面被查获刑五年

2013年07月10日 17:40 来源:拉萨晚报 参与互动(0)

  基本案情

  老李是拉萨市某县个体商户,经营的一家蔬菜店生意红火。日子过得舒适而富足。可老李是一个典型的不安于现状的人,喜欢琢磨着找点事儿。

  拉日铁路从该县经过,使得该县的流动人口陡增,从中看到了商机的老李,开始盘算着挣点儿大钱。他在拉日路段一桥头租了几间铺面,以开茶楼为幌子,招揽10余位年轻漂亮的女子,干起了组织卖淫的勾当,钞票滚滚而来。但好景不长,经他人举报,老李被公安机关抓获,铺面被查封。

  法条链接

  老李的行为涉嫌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老李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后法院以老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面对钱财时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莫乱为;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要崇尚高尚、文明的生活方式,摒弃恶习;要尊崇伦理道德,树立新风尚。-本报记者梅忠通讯员陈荣

【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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