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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脚被撞引发心梗 肇事公交车判赔28万元

2013年07月11日 09:16 来源:东北新闻网 参与互动(0)

  车祸,脚部骨折。住院75天后出院,肇事方看到账单傻眼了:将近40万元,而且其中大部分是治疗心脏病的钱!“我们就是撞了脚啊!”肇事方喊冤。不过一纸鉴定,心脏病与骨折有因果关系,肇事方被判赔28万余元。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右脚骨折变成心脏病

  张阿姨70多岁了,家住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花园附近。2012年9月份的一天,张阿姨在家附近遛弯,一辆大公交在路口转弯时将张阿姨撞倒,张阿姨立即被送往医院。

  交警大队认定,事故由公交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医院诊断张阿姨右脚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收治入院后,张阿姨就一直感觉后背疼,一直冒虚汗。“是不是摔倒的时候碰到了?当时也没有在意。结果住院的第二天,我就被直接送到重症监护室去了。”张阿姨十分后怕,“心肌梗塞,多亏是在医院里面晕倒的,一点没耽误。”

  这一下,张阿姨住院主要就变成了治疗心脏病了,至于脚部骨折,只是不时换药而已。住院75天,张阿姨医药费一共花了将近40万元。“都是我们东家西家借的,治病要紧啊!肇事那边说他们只管我们骨折的医药费,不管心脏病的。我们原来虽然身体比较弱,不过从来没有心脏病。这回得病肯定和车祸有关,他们不管谁管!”张阿姨的家属表示。

  鉴定:心梗和车祸有关

  公交车在肇事时只有交强险,还没有投保商业险。这就意味着,将来赔偿金的大部分将由公交公司承担。

  张阿姨出院后,对于脚部骨折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构成11级伤残。

  而双方最大的争议就在于张阿姨的心脏病和车祸有没有关系。警方委托了司法鉴定,依据司法鉴定书的意见,张女士足部交通事故损伤与心梗因果关系成立,损伤参与度75%以上。

  一审判肇事方赔28万元

  今年初,张阿姨将公交公司、保险公司告上于洪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多项费用50多万元。“我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公交公司一方认为张阿姨的有些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调解。最终双方主要的分歧还是在心脏病的治疗费用上。”办案法官高聪介绍,“对张阿姨其因脚伤引发心梗的事情,虽然车祸与张阿姨的心脏病没有直接关系,车祸本身也撞不出心脏病来,但是毕竟这次事故使张阿姨受到惊吓而引发了心梗。警方也进行了司法鉴定,公交公司应当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依据司法鉴定书的意见,法院最终认定相关医疗费等费用的75%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今年6月,于洪区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给付张女士28万余元,保险公司给付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以及残疾赔偿金12000多元。

  北国网、辽沈晚报首席记者隋冠卓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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