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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倒车不慎撞死儿子 保险公司被判赔第三者险

2013年07月11日 09:36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父亲倒车不慎撞死儿子,家属悲伤之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家属成员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为由拒不赔付。索赔无果下,事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用共计71548.5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市中院驳回其上诉并维持原判。

  事件回放 以亲属不在赔偿范围为由拒赔

  2012年4月25日,项某付驾驶被保险车辆倒车时撞倒站在车后的儿子小磊(化名),导致小磊当场死亡。随后,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项某付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由于涉案车辆此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2.2万元的强制险和保额为30万元商业三者险等险种(含不计免赔条款),保险期限均为2011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14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所以事故发生后,死者母亲石某琴向保险公司索赔278603.4元,分别是死亡赔偿金157805元、丧葬费20387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抢救费411.4元。但是,保险公司仅在强制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0411.4元(其中死亡伤残项目11万元、医疗费项目411.4元),对于保额为30万元商业三者险作出拒赔处理。

  保险公司提出,他们依据的是该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第五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受害者小磊系石某琴和项某付的儿子,该事故属于强制险保险责任而非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

  石某琴索赔无果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家属成员为责任险中第三者

  据一审期间主审该案的法官赖素霞介绍,本案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上,双方并没有争议,被告也进行了赔付。争议的问题在于被告是否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原告之子是否属于保险法意义上的第三者。

  经审理,惠城区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第三者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减被告已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范围内赔偿的110000元和已支付的抢救费,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用共计71548.5元。但对石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

  据赖素霞介绍,本案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主要有以下依据,首先法律并未明确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围之外,此类案件中家属成员应当被界定为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再者,保险公司自行设计“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属人身伤亡的属除外责任”的免责条款没有法律依据。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框架,都未赋予保险公司这样的免责权利。另外中国保监会于2005年2月24日已经明确废止了这一免责条款。这些充分说明,该项免责条款不仅越来越不适应保险业实践的发展,也无法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支持。

  “这样的免责格式条款无形中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违背了保险法及保险行业补偿原则的精神,在法律上是无效条款。”赖素霞认为,即使保险公司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这样的免责条款也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免除其理赔的责任。 (记者/林文通 通讯员/潘子璐 陈曙涛)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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