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因自然灾害致生活严重困难或可享政府补助
2013年07月11日 09:54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因灾造成房屋倒损而无处居住、无自救能力的灾民可享政府补助;旱灾、冬春季等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房屋修缮重建应适当缩短审批时限。今起,辽宁省法制办拟制定《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所称的自然灾害包括旱灾、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处居住、无自救能力或自救能力较弱的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等,政府帮助建设倒损住房;不是低保户,但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符合低保条件,无力自建住房的,政府视情况予以补助;有自救能力的对象以自建为主,政府予以政策优惠照顾。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修缮需由本人提出,经民主评议后公示7日,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5日内完成审核,并报请民政等部门7日内完成审批。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按规定程序申请,但审批时限应适当缩短。此外,办法还规定,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园、广场、体育场和学校、机关办公场所、工厂等设施,应设置统一明显标识。记者 唐心萌
【编辑: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