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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打老婆闹上法庭 女子:婚可以不离但要赔钱

2013年07月12日 10:26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深圳一宗夫妻官司打得“曲折”

  以前打老婆,得找街道大妈协调解决;如今打老婆,那可是直接找警察,上法院了。深圳一名男子打老婆,结果就闹上了派出所,最后还闹上了法庭,被判要5日内支付10万元的本息。

  这里面还有一个有趣的法律关系,这10万元的赔偿,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呢?但无论如何,有家庭暴力倾向的男子以后动手前可要再三掂量掂量了,别像王先生一样,“赔了夫人又折兵”。当然,女士也一样,如果向丈夫实施家庭暴力,一样要受到惩罚。

  本报深圳讯 (记者王纳 通讯员罗云)昨日,深圳罗湖法院公布了一起非常典型的案例,男子倪先生2006年时打了妻子王女士一顿,结果闹到派出所,最终达成10万元的赔偿协议。但由于倪先生一直没有给钱,所以又闹到法院,法院近日判决其5日内要付清10万元的本息。

  值得注意的是,倪先生和王女士虽然去了派出所又上了法院,但两人并未离婚,仍是夫妻关系。如果倪先生仍然拒不支付,法院将由执行局采取强制措施。

  【案情回放】

  打老婆先上派出所再上法院

  根据法院公布的案情,原告王某、被告倪某是夫妻。2006年9月21日,双方因家庭纠纷发生矛盾,被告倪先生在气头上殴打原告王女士致轻伤。派出所为此立案侦查,后经派出所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0万元(伤残赔偿金5万元、精神赔偿金5万元)。而且,该赔偿款归原告所有,不属双方共同财产,原告保证不再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

  协议签订后,因被告一直不予支付赔偿款,原告遂将被告诉诸法院。

  另外,倪先生和王女士虽然闹上了派出所,又闹上了法院,但双方均不要求离婚。而且两人还承认,结婚后至今一直口头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

  【法院判决】

  法院判5日内支付赔偿款本息

  罗湖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明确约定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该赔偿款归原告所有,不属双方共同财产,而且,双方亦确认结婚8个月后至今一直口头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该赔偿款。被告迟延履行债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0万元及利息。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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