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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两套老房子兄弟俩对薄公堂 法院判二人皆违法

2013年07月12日 10:4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文龙(化名)与文洪(化名)本是两兄弟,文龙比文洪长两岁,两人都是港口镇中南村莲花三队村民。但两家人因为房子的问题最近却闹得不可开交。弟弟告哥哥,哥哥告弟弟,兄弟俩都违了法。

  哥哥拆房遭弟弟起诉

  1978年7月及1981年,两人父母先后在该村自建了房屋两间,两房相邻。房子建好后,文龙、文洪因各自成家而各分得房屋一间。双方在分得的房屋居住一段时间后,由于生活需要,两兄弟又交换各自房屋,让给对方家庭居住,并将产权证书交换保管。但在交换之时,双方却没有签订合同,什么时候换回房屋也没有商量。

  2010年4月,文龙突然将他现在居住的房屋拆除、准备重建,但在打桩时被文洪制止。同年8月,两兄弟将产权证书重新换回。但拆掉的房子却一时无法复原,文洪随即将兄弟告到了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文龙支付财产损害赔偿款10万元。2011年7月26日,法院一审判决文龙赔偿文洪财产损失28300元,文龙已履行判决。

  弟弟建房遭哥哥起诉

  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由于文洪家人较多,此前他便在文龙房屋的后方,又搭建房屋一间供自己家人居住使用,但该房屋却在文龙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并没有报建。文龙随即又将文洪告上了法庭。据文龙起诉,2010年4月他将居住的房屋拆除准备重建,在施工过程中遭文洪阻止,双方因此起了纷争。根据当时的判决认定,他和文洪的房屋虽然交换使用了二十多年,但权属未因交换使用发生转移。

  文龙要求文洪立即交还他名下的宅基地和房屋,并立即拆除他违法搭建的建筑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文龙请求法院判令:文洪交还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立即拆除其在宅基地上擅自搭建的违法建筑。

  文洪辩称,由于双方20年之前交换房地产,是合同行为,对合同行为以物权法为依据起诉与法律不符,对合同行为要求返还,应是违约行为,但文洪并无违约行为,且前案中已经确认双方对房地产的占有,文龙擅自拆除房屋是对权利的放弃,并且对被告造成损失,赔偿损失是必然的。

  另外,文龙称文洪对他房屋进行占有,但占有并不等于侵权,文龙对涉诉房屋是合法占有和合法使用,并不构成侵权。

  法院:

  兄弟俩都有违法之处

  法院认定,文龙、文洪对各自的房地产已取得合法所有权。因为生活的需要,双方交换房屋居住,仅是在各自的房地产上设立用益物权,仅是对房地产的使用权进行交换。2010年8月,双方也已将产权证书重新换回。

  基于之前的法院判决,文龙作为财产侵权人已对文洪作出赔偿,表明文洪作为其名下房地产的权利人已行使权利。另外,根据物权法原理,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并以原物本来的状态予以返还为原则。因此,对于文龙要求文洪拆除在其土地上违法搭建的建筑物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因此判决文洪向文龙交还位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文洪拆除在文龙集体土地上搭建的违法建筑。文/记者胡迪 通讯员梁丹妮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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