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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愿“好人法”救赎“不敢扶”

2013年07月12日 17:56 来源:贵阳日报 参与互动(0)

  眼见老人摔倒,附近的车辆行人立刻闪避……随着类似“彭宇案”的接连发生,中国人变得“不敢扶老”,因为这一扶究竟是“救人”还是“害己”,谁也说不清。所幸下月起,被称为“好人法”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将予实施,多项保护施救者的条规,有望使“不敢扶”得到救赎。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千百年来,这名名言一直被世人传诵,但现实情境却已悄悄变更。在一次对第三届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获得者、贵阳“爱心送学好司机”彭文军的采访中,彭师傅特意向笔者说起,他的岳母在街头摔倒后向路人求助,虽然老人连声保证“我是自己摔的”,但大家都不敢上前相扶。对于这种不助“人之老”的行为,彭师傅心中觉得很悲凉。但仔细想来,真正横亘在摔倒老人和路人之间的,并非所谓的道德冷漠——“不愿扶”,而是可悲的信任危机——“不敢扶”。施救反被讹诈,好人成了被告,也难怪大家害怕因为“扶老”而惹上麻烦、承担责任。

  想让摔倒的“吾老”及“人之老”及时受助,关键在于要为善意救助提供保障和保护。不久前,一则关于“扶老”的“校长撑腰体”在网络上广为流传:“如果你是北大人,看到老人摔倒了你就去扶。他要是讹你,北大法律系给你提供法律援助”。如果说“校长撑腰体”还带有戏谑意味,那么,即将施行的深圳“好人法”,无疑是“法规撑腰体”的规范版本。细数“好人法”规定的几大亮点,“谁主张,谁举证”和“责任豁免原则”,用法律武器保障了救助人的权益;“反咬”救助人或担刑责,为恩将仇报行为定下了惩戒法则。一面扬善,一面惩恶,鼓起了施救者的勇气,匡正了讹人者的良知。

  救助者面临的法律困境是全国性的,并非一省一市独有。希望在深圳“好人法”的带动下,更多城市能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免除“不敢扶老”的后顾之忧。从我们的实际情况来看,《贵阳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已施行7年,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和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了弘扬助人为乐的美德,是否可以借鉴“深圳经验”,结合“贵阳实际”,考虑把扶老施救者也列入奖励和保护范围,让大家放心大胆地向摔倒老人伸出援手。刘昶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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