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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学校转捐善款是对社会慈善的极大伤害

2013年07月16日 09:24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山东聊城一个15岁少年去世后捐献器官救5人,学校为其贫困的家庭募捐31万元,在给了家属6万元后,学校却将剩下的25万余元转捐给了当地慈善总会。学校转捐的原因是什么?红十字会不敢要的一笔钱,当地慈善总会为何收了不肯退?(7月15日《人民日报》)

  这笔捐款,不仅是对这个贫困家庭的救助,更是对“15岁少年去世后捐献器官救5人”善举的另类嘉奖,其本身具有多重含义在里面,显然并不是“捐款的目的已达到”所能解释的。更何况,在当事人的困局并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其“目的已经达到”的解释更是苍白无力;于理来说,即便是按照协议规定,其转捐行为的对象应当是红十字会而非慈善总会,学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于法来说,虽然民间慈善的转捐行为不受《捐赠法》的约束,即便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具有代理行为的学校,也不能改变捐赠的对象,并导致最后程序性的失误。

  学校的转捐行为让人有些看不懂,究竟基于何种目的着实让人浮想联翩。重要的是,学校此举必将形成一种恶例,在代理行为上滥权的学校,既会失去学生的基本信任,也会招致公众的极大猜疑,对本已脆弱的社会慈善也将构成重大伤害。

  不正常的现象之下也许有某种隐情,很多事例具有参照功能。一是捐款已成为一种任务,每逢重大灾难,强制捐款就会成为一种现象。这离不开政绩需求和经济诱惑两重因素。捐款多少无疑是一个形象工程,而且在“慈善经济”的内部规则之下,捐款数量的多少跟部门的经济效益挂钩。诸如黑龙江省规定按照捐款75%的比例返还,这对各单位来说都是一种隐性而可观的收入。

  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学校的行为都难以令人信服。除了是非之问,还应有真假之辨。现在,请以爱心的名义,让被转捐的善款“钱归原主”。唐伟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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