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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石家庄市试点“营改增” 新增两档低税率

2013年07月16日 09:31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日前,《石家庄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正式出台,8月1日起,石家庄将在全市交通运输业和7个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率在原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据介绍,试点包括交通运输业和7个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以及鉴证咨询、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适用6%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试点行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款作为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在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税收收入归属地不变。

  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执行。

  对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因新老税制转换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

  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记者 冯月静)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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