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后争得儿子抚养权 输血时发现非亲生
一名男子与妻子离婚后,独立抚养着年幼的儿子。一个偶然的机会,他竟发现自己抚养的儿子并非自己亲生。7月14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法官告诉记者,因该男子的前妻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日前终审判决该男子胜诉。
怀疑儿子非亲生 男子诉诸法院
刘山鹰居住在南部县一偏远乡镇,2006年,他与邻村女子李百灵结婚,次年生下儿子刘茕。起初,夫妇二人相敬如宾。但后来因为家庭琐事,小两口经常发生家庭战争。2011年10月,夫妇二人到县民政局登记协议离婚,约定儿子跟随刘山鹰生活,李百灵不承担任何费用。
离婚后,刘山鹰带着儿子生活,对他给予了无微不至的关爱。但不久,有多个亲戚朋友都先后向他发出疑问:“儿子怎么长得一点都不像你呢?”刘山鹰心中蒙上了一层阴影,但他并没十分在意此事。
2012年11月,刘茕在与小伙伴玩耍时,不小心跌倒,膝盖磕破了,流了很多血。刘山鹰闻讯赶来将孩子带到医院时,医生表示要对他进行输血。可是在化验血型时,刘山鹰得知孩子的血型与自己及前妻李百灵均不一样,当时他的脑袋轰的一下大了。
在治好孩子的伤后,刘山鹰专门到南部县城,找到几位医生和专家请教。有医生根据他和前妻、儿子的血型推断:刘茕可能不是他的亲生儿子。
刘山鹰于2012年12月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发现了儿子不是自己亲生骨肉之后,给他的精神和心理造成了巨大的打击和创伤,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前妻拒做亲子鉴定 法院判决前夫胜诉
被告李百灵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并将儿子接走。她辩称刘茕的血型与父母不一致,并不代表他不是原、被告的亲生儿子,她表示同意让刘茕随自己生活,但刘山鹰应承担抚养费。
法院组织男方及其代理人以及女方的代理人进行调解,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庭审中,刘山鹰提出对刘茕进行亲子鉴定,李百灵称儿子刘茕已到广东,且不愿意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致使本案鉴定无法进行。
南部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后认为,因被告李百灵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该院确认原告刘山鹰与刘茕不存在亲子关系。
2013年4月5日,南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茕应由被告李百灵抚养,原告刘山鹰不承担任何费用。李百灵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7月10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讲法
拒绝做亲子鉴定 另一方主张成立
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主任雷震:本案一二审法院分别判决原告刘山鹰胜诉,是于法有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因此,法院确认原告刘山鹰与刘茕不存在亲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