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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水资源费征收标准9月1日起调整

2013年07月17日 09:48 来源:江西日报 参与互动(0)

  7月16日,记者从省水利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今年9月1日起,我省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这是1997年我省出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以来的首次调整。

  “目前,江西水资源费为全国最低,调整势在必行。”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说,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要落实以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纳污总量控制为主要内容的“三条红线”管理。目前,我省过低的水资源费,已起不到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高效配置和节约保护的作用。

  我省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生活取水每立方米地表水0.01元、地下水0.015元;工业取水每立方米地表水0.015元、地下水0.025元。按照国家要求,我省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在2015年底前应调整为每立方米地表水0.1元、地下水0.2元。

  我省水资源费调整将分“三步走”:今年9月1日至明年9月1日,工商业取水和城镇公共供水调整至0.06元、0.04元,地下水调整至0.1元;明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每立方米地表水由0.05元调整到0.075元,地下水由0.1元调整到0.15元;2015年9月1日达到国家要求的最低标准。

  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不同行业和产业实行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地下水资源费标准大大高于地表水。针对闭式循环冷却取水的火力发电企业,仍维持目前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变,以鼓励回收利用水资源。

  专家认为,水资源费的调整对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会有直接影响,但会提高用水企业的成本,这将形成“倒逼”机制,迫使用水企业进一步提高用水效率,降低成本,节约水资源。

  据悉,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必须经过听证不同,水资源费的调整,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不必进行价格听证,但我省各有关部门已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按规定,除相关法规规定的免征对象及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者外,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生产用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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