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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相亲结婚一年后离婚 男方竟讨酒席费

2013年07月18日 14:50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年过三十的叶某在家人的催促和包办下与相亲对象张某结婚。婚后由于分开打工,夫妻感情淡漠,一年后叶某便提出离婚,张某同意离婚但却要叶某返还之前支付的生活费及聘金、酒席费用6万多元。记者昨日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认为男方要求赔偿的主张缺乏理据。

  女方要离婚 男方讨聘金

  2009年底,已年满30岁的叶某被家人催促结婚,其一直在深圳打工,父母便在广东阳春老家托媒人物色了同样也是年过三十仍未结婚的张某,介绍两人认识。2011年2月14日,叶某与张某在老家登记结婚。

  婚前、婚后叶某主要在深圳市工作,而其丈夫张某则在东莞市工作,由于聚少离多,两人感情一般。一年后,叶某向张某提出离婚,此后两人便一直分居。今年1月10日,叶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表示,叶某坚持离婚,他尊重她的意见,但叶某须赔偿他的损失。

  张某表示双方婚前,他曾支付数千元给叶某父母,也数次向叶某支付生活费,加上结婚时给的礼金、酒席费用等,他已花费6万多元,叶某应予以赔偿。

  对于张某所述的赔偿,叶某确认婚前张某曾基于关心支付了5000元,同意返还。至于聘金、酒席费用等,叶某认为酒席是男方自愿出钱的,并且酒席所收的礼金也全部归男方,没有返还理据。

  判决:男方追讨相关费用无理据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恋爱交往中,偶有经济往来属正常,张某未就相关款项的支付时间、款项金额及款项性质进行举证,其赔偿主张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张某关于结婚聘金、酒席费用的返还请求,也缺乏理据。叶某明确同意向其返还5000元,是其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法院予以准照。法院最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叶某向张某返还5000元。

  法官说法:

  婚恋的赠与行为追讨难获支持

  审理该案的冯法官表示,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都是先登记后摆酒,进行婚姻登记后,男方双方就是法律意义的夫妻关系,男女双方的财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婚姻关系破裂,就无所谓的追讨。

  对于结婚前的聘金,冯法官说要分情况而言。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婚后有共同生活,聘金是不需要归还的。如果夫妻双方婚后并没有共同生活,一直处于分居的状态,聘金应该要归还。

  如果不是夫妻关系,仅是情侣关系,分手后,男方向女方追讨恋爱期间的花销,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冯法官举例说,如果女方在拍拖期间向男方索要一个价值2万元的包,男方同意赠与并以转账的方式支付女方2万元,分手后,男方追讨也不获支持。“除非男方可以举证女方是以借款的方式索要2万元,否则一般都不会获赔。”冯法官说,恋爱期间,男方请客吃饭、送礼物等行为都是自愿的赠与行为,事后反悔追讨一般都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记者周伟良 通讯员钟紫薇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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