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90后男子酒后为琐事与人起争执 见面后持刀伤人

2013年07月24日 13:36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0)

  酒后为琐事与人起争执,一90后男子冲动之下竟而持刀伤人。近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人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

  李某出生于1991年,小学文化,无正式工作。对他来说,2012年11月7日本来是个很平常的日子,早上睡觉睡到自然醒,下午与朋友打半天牌,到晚上吃饭喝酒,然后去玩一会儿台球消遣。直至晚上9点左右,一个电话使得风云突变。与李某通电话的是王某,二人为琐事发生争吵,互相谩骂。但光打电话不能解决问题,二人于是约定在建湖县建蒋公路太绪桥处见面。

  当晚10点半左右,二人分别叫上帮手,在太绪桥西侧相遇。双方再度发生争执,李某怒气填胸,独自一人手持铁棍和水果刀,追赶殴打王某一方三人。结果王某被刀刺伤左胸部,另外两人一人腰部被刀刺伤,一人腿部被刀刺伤。见王某伤势不轻,李某受吓清醒,驾车将其送至建湖县人民医院抢救。

  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另外两人为轻微伤。4天后,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与王某等3名被害人达成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协议,分别赔偿三人经济损失40000元、10000元和6000元,并履行完毕。3名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李某予以谅解。

  建湖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王其见 记者 戚阜生)

【编辑:燕磊】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