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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最高罚5万

2013年07月25日 15:35 来源:长春晚报 参与互动(0)

  邮政从业人员不得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

  违者或最高被罚5万元

  24日,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邮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锋在审议意见的报告中称,现行的《吉林省邮政条例》是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月18日通过,自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邮政市场竞争日益加剧,邮政业发展和政府监督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省现行的邮政条例与新修订的国家上位法不相一致,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实际需要。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为保证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邮政业管理,促进邮政业持续稳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新的邮政条例非常必要。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因道路施工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动邮政信筒(箱)等邮政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15日通知当地邮政企业,并于施工后及时恢复其使用功能。”建议在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增加公布禁限寄规定的内容,将第一款修改为:“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公布营业时间、经营业务种类、资费标准、禁限寄规定、邮件和汇款的查询方式以及损失赔偿办法,并提供免费的邮政编码查询服务。”

  按照便民原则,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两款表述:“新设立或者搬迁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到当地邮政企业办理邮件投递或者地址变更登记手续。居民个人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对具备通邮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在用户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收到个人地址变更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予以通邮。”建议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擅自生产、销售已经实行生产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擅自变更邮政普通服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万以下罚款。(记者 李秀薇)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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