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禁止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4日,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金华在《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指出,1992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生态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许多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新《水土保持法》,做好新形势下的水土保持工作,依据上位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原《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关于水土流失预防,《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强化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工作方针。一是增加了对特定区域人为活动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二是增加了对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的要求;三是完善了水土保持方案制度,明确将城市水土流失和参地水土流失防治纳入管理范围;四是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五是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应该当具备的技术条件。
《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种植人参开垦坡度不得超过二十五度。在二十度以上陡坡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并采取鱼鳞坑、竹节梯田等措施整地造林,防止造成水土流失。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坡、挖树兜等。(记者 李秀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