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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 无“标”要看老天脸色

2013年07月26日 14:57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7月25日,自治区法制办、环境保护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8月1日起施行。

  如何分类?

  分为绿标、黄标 标志不收费

  《办法》第六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实施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环保分类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标志(绿标)和黄色环保检验标志(黄标)。机动车若未取得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办法》还规定,区外机动车在广西境内也应遵守有关环保分类标志管理的规定,不符合广西现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办理转入登记。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核发环保分类标志,不得收取费用。

  如何限行?

  可采取限区域、 限时间行驶

  《办法》还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未取得相应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城市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

  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的负责人透露:“目前我们还在做方案,还没能确定具体限行路线。但考虑是按市内机动车排气污染容易聚集的地方、秋冬季节空气质量比较差的小区域、快环内的某些区域等这3个方面来分阶段逐步限行。”

  抱着侥幸想法,想要转借环保标志捞一笔的车主小心啦!根据《办法》,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变造环保分类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何监管?

  检测单位不得从事 尾气治理维修业务

  《办法》规定同时采取3种方法对在用机动车实施尾气检测,分别是定期检测、停放抽检、道路抽检。

  定期检测方面,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一般新车6年内是两年1次。超过6年的车,则是每年1次。

  从当前机动车安全检验的实际和便民实用的角度出发,《办法》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单位从事尾气治理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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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已给15万辆车

  发绿标

  “《办法》可操作性比较强,南宁没有必要再制定新法,到时按《办法》的规定操作即可。”南宁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负责人说,南宁市有关部门正着手以下工作:一是全面开始在用车的环保测评和发标工作,计划先从营运车辆开始,再逐步扩大;二是加快18个机动车环保监测线的建设,目前已完成过半任务;三是全部汽车执行国四标准。

  去年7月,南宁市出台了《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要求于2012年12月1日开始对新入户车和外地转入的机动车执行国三以上标准。目前包括新车入户、外地转入南宁市的二手汽车等在内,南宁已给约15万辆车发了绿标。该负责人说,因为没有涉及与《办法》相抵触的内容,《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继续有效。(当代生活报记者 雷小琴 实习生 吴凡)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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