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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微博“诈弹”公共安全难以承受之重

2013年08月01日 09:47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7月21日,女歌手吴虹飞发表了一条“想要炸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和建委”的微博,旋即遭到北京警方拘留。一时间,舆论大哗,“挺吴派”与“挺警派”各执一词。至7月31日,有消息称,警方对吴的刑事拘留已经转为行政拘留。这也意味着,原本作为刑事案件处置的“吴虹飞微博诈弹事件”很可能止于行政处罚。

  之所将吴虹飞的“想要炸”称为“诈弹”,这是因为综合吴的上下文来看,她更像是在渲泄情绪,而不是一场“个人恐怖袭击事件”的提前预告。当发现确有受众误解之后,吴又发了条微博调侃称,“我想炸——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旁边的麦当劳——的鸡翅、薯条、馒头……”。这就是吴案的简要事实。但围绕吴虹飞的前一条微博,网络争议对垒分明。这其实并不难理解。在不同的受众看来,吴的这条微博在其“危害”上确实截然有别。

  认为吴的“炸弹”言论不妥,除了吴的微博文本之外,还在于她上传微博时间恰好处在一个特殊的时间节点。之前一天,一位叫冀中星的维权人士在首都机场引爆了自制炸弹。硝烟未散之时的“微博诈弹”,在以“碎片化阅读”为特征的网络舆论平台上,确实让不少网友感到了不安和焦虑。对于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问题,处置方案从来都是“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一句不妥的微博言论,不但可能引发诸多担忧,还会因排查、分析其危险性并启动应急预案而浪费公共资源。有人以吴的一贯文风及其过往的品德作为研判“想要炸”实乃“诈弹”的理据,但问题在于,我们无法假定所有看到这条微博的网友,都清楚地知悉吴的过往及其行事风格。同理,我们也无法假定警方在刚监测到这条微博时,马上就能得出无危险性的结论并即时销案。在发现可能会令公共安全产生危险的有关信息时,警方本着对多数人负责的态度,积极介入迅速排查,是必要的。

  有人以小学生常在口语中加入“我想炸了哪儿”,作为为吴虹飞辩护的理由。当然,这种语言习惯应该考虑,但也看到学生之间的戏谑,是在一个小范围内、且多在一个游戏语境中发生的。很少有人会把学生们的“炸弹”当真。而微博被称为“自媒体”,它在技术形态上已经拥有了媒体的公共属性。博主们理当从吴案中反思:微博并不是一个想说啥就说啥的平台,当博主无法控制外界的阅读者。我们应当从受众出发去谨慎言行。因为微博上的每一句话,都可能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带来影响。

  但吴虹飞因微博言论而被刑拘,又有另一重外来因素。案发之时,恰逢公安部表示,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等极端暴力行为以及编造故意宣传虚假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者要依法严肃处理。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表达,这就叫“撞到枪口上了”。吴虹飞的“诈弹微博”,至少在文字的表面上,具备了“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特征,因此被警方作为“典型个案”来严肃处理,也就不难理解了。

  可以宽慰的是,当下毕竟不再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严打”时代。严肃处理“极端暴力行为及编造故意宣传虚假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者”有其阶段性意义,但“严”要严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而不是要超出法律范围之外,甚至凌驾于法律规定之上。吴的“诈弹微博”该罚,也要罚之有据,罚之有度。刑法上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为成立的必备要件,从危害结果上看,吴案似并不具备。从报道中看,吴只有微博上的这一言论,并没有准备炸药等犯罪预备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她准备这么做。在遭到网友质疑后,吴也有以调侃来“辩白”的行动。警方从刑究转向治安处罚,其依据或许就在于,虽然吴的“诈弹”并未造成社会秩序的恐慌,但又确实对某些相对敏感和脆弱的网友造成了困扰。毕竟,社会需要和谐与稳定,公共安全也经不起“诈弹”的戏谑或恐吓。(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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