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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入法满月:理想与现实存“差距”

2013年08月01日 15:3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北京8月1日电 题:“常回家看看”入法“满月”:理想与现实存“差距”

  中新社记者 余湛奕

  从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写入了法律,并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常回家看看”入法已实施整整一个月,法律实施情况如何,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随着中国家庭规模小型化和人口流动的频繁,老年人家庭“空巢”现象日益凸显,家庭成员由于种种原因忽视和冷落老年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全国老龄办副主任朱勇近日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常回家看看”的条款主要是针对家庭成员的,是对该法第十四条关于赡养人要履行对老年人“精神慰藉义务”的具体化,对于老年人维护自己的精神赡养权利,对于纠正家庭成员忽视冷落老年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作用。

  在北京某杂志社工作了5年的姜和女士老家在辽宁,如今已在北京安家,但其母亲仍长期居住在辽宁的老家。

  姜和说:“我一年最多回家两次,平时抽个空,年底回家过个年。再多的时间真抽不出来。‘常回家看看’也是我常有的想法,但是实际上却很难实行。”她举例说,平时工作很忙,节假日经常加班,难得有个假期也只想好好在家睡上三天三夜。赶上过年过节,暑运和春运又会“一票难求”。

  比起让工作辛苦的女儿往返奔波回一趟老家,姜和的母亲更愿意自己到北京探望女儿。“我已经退休了,可以经常去北京住上一段时间,照顾我闺女,帮她收拾收拾屋子,做一日三餐。”

  但母亲来了北京之后却又面临着很多新的问题,比如除子女外,身边几乎没有亲人熟人可以交流;平时没有任何娱乐活动。这些实际问题令老人感到在北京的生活很不便利。

  虽然“常回家看看”入法并没有改变许多年轻人回家省亲的频率,但姜和认为,陪伴父母原本就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这条法律对于愿意精神赡养父母的子女意义不大。但是有了这道法律,也就说明现在全社会对老年人精神需求的重视和关爱程度。”

  记者了解到,“常回家看看”入法近一月,但是,不少年轻人都表示,因为工作或多种原因,并没有因此专门回家探望老人。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假期短少,工作太忙。不少年轻人表示,“不管‘常回家看看’入不入法,年轻人都应该常回家看看。”

  对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朱勇认为,“常回家看看”的条款,包括了回家探望和异地问候两方面的内容。现代社会通讯手段非常便利,子女完全可以用电话、短信、邮件、视频等方式问候父母。而且,解决或者改善老年人精神孤独问题,不仅是家庭的义务,而且也是全社会的责任。

  有些人认为“常回家看看”应该要有一定的强制性,光靠社会责任、道德约束难以得到真正落实。对此,朱勇则表示,大家普遍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许多内容是政策性要求或道德性宣示的条款,不具有法律的刚性,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可操作性不强。实际上,这恰恰是社会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特征。

  朱勇指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是在公法与私法之外或者说是公法与私法交集形成的第三法域。

  “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保证,法律不是万能的,如果把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纳入法律强制规范,就会降低道德的权威性,法律执行起来也失去了基础。当然,得不到法律支持的道德,其影响力也将大打折扣,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所以,两者的关系相互依存又相互转化,只有将道德规范和法律的强制力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朱勇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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