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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定点药店销售非医疗用品将设物理隔离区

2013年08月02日 09:5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药店内售卖非药品类物品的区域将取消大小限制。丁玎 摄

  今后5年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销售非药品只需在医疗保险服务专区以外设置物理隔离区即可。昨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除上述内容之外,还明确了定点药店在经营场所内须设置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和医疗保险专用收费系统,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占用面积应当达到50至60平方米以上。

  增设医保服务专区和专用收费系统

  市人社局医保处方面表示,在综合各方意见,经过多轮讨论之后,时隔5个月,《办法》取消了征求意见稿关于封闭专区、单独收费系统、封闭专区面积等设定的内容。

  《办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销售医疗用品范围限定在药品、医疗器械(具“械字号”商品)、保健食品(具“食健字号”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具“妆特字号”商品)、消毒用品(具“卫消字号”商品)等医疗用品。同时,经营非医疗用品的零售药店应当在医疗保险服务专区以外设置物理隔离区。

  然而,记者注意到,虽然《办法》取消了封闭专区面积限制等规定,但新增了一条规定,即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和医疗保险专用收费系统。

  其中明确,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占用面积应当达到60平方米以上。在方圆两公里内无本市定点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占用面积可按5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确定。而非医疗用品零售的物理隔离区是在医疗保险服务专区以外,也就是说,此类用品区的使用面积占药店总使用面积的比例最大约在39%至49%。

  删除“初审考核”和末位淘汰制

  对比征求意见稿,《办法》在核准及确认定点药店资格条件方面取消了“初审考核”。除了放宽资格条件,《办法》也调整了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年度考核标准。《办法》明确,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从药店经营质量管理情况、医疗保险基础管理情况、为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险服务情况以及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管理情况等四个方面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年度考核,四者占总分值比例依次为25%、25%、35%、15%。

  年度综合考核成绩低于总分值60%的,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同时,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也将应用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分级管理等经办管理工作中。

  此外,《办法》还保留了征求意见稿中取消原政策对医保定点药店“在步行距离400米范围内最多不超过2家”的距离限制,放开了定点药店数量。

  医保处方面强调,《办法》自7月3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对原已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不符合上述规定资格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按以上规定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药店资格。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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