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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要求公共场所装监控应有明显提醒标志

2013年08月02日 13:44 来源:郑州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闭幕的河南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公安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更符合我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实际,也更人性化,更注重保护个人隐私。

  居民住宅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安装技防系统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居民住宅区的治安防范关系到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建议在条例中规定居民住宅区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的内容。法制委员会认为,在居民区安装技防系统确实能起到预防违法犯罪、增强居民安全感的作用,很有必要。但由于居民住宅区不属于社会公共安全区域,其安装技防系统的费用应当由住宅区居民承担。因此,是否安装技防系统,应由居民自主决定,法规中不宜作强制性规定。

  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将《条例(草案)》原第十四条修改为:“鼓励居民住宅区根据实际情况安装相应的技防系统。”

  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加强机房工作、预防制止违法犯罪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建议增加“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应设置提示标志”的规定,以提醒公民自我保护隐私权。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内容为“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在加强技防工作、预防制止违法犯罪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对公民的隐私权的保护,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应设置提示标志”。

  澡堂、更衣室装监控最高可罚5000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对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或者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行为,以及第三十八条对违法使用技防系统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不够,建议加重处罚。

  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将第三十五条(在社会公共区域,或者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对个人罚款的上限由3000元提高到5000元;将第三十八条(买卖、传播、隐匿、复制、删改、毁弃技防系统中采集、保存的信息或者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破坏技防系统的程序,泄露系统秘密等),对个人罚款的下限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记者 李爱琴 实习生 楚月)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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