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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不得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2013年08月05日 08:48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河北省政府近日出台《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已经批准的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因保护不力或者其他原因,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省人民政府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示,并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若情况继续恶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目前,我省共有5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包括邯郸、保定、承德、正定、秦皇岛山海关区等;此外还有6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包括邢台、赵县、定州、涿州、宣化、蔚县。(记者 冯月静)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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