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劳教制度到了改革的时候
《政治发展蓝皮书:中国政治发展报告(2013)》昨天发布———
现行劳教制度的法律依据不足,而且在有关劳教的案件中,公安机关集侦查、审查和裁决的权力于一身,有违司法正义的原则。劳教制度已经到了改革的时候。昨天,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发布的《政治发展蓝皮书:中国政治发展报告(2013)》得出上述结论。
劳教制度改革加速
蓝皮书认为,施行已半个世纪的劳教制度已经不能跟上时代脚步,到了要加以改革的时候。
蓝皮书举例,去年,随着人们对湖南“唐慧案”和重庆“任建宇案”的高度关注和讨论,劳教制度的存废与改革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2012年10月,《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发布会上,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劳教制度是由中国立法机关批准的法律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存在问题,国家立法机关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今年1月,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政法会议上宣布,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是2013年政法工作会议的重点之一。当时,央视新闻微博称,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劳教制度法律依据不足 限制人身自由
蓝皮书指出,中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能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并且要经过检察院或法院的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现有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除了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具有法律的性质外,此后的补充规定多是由国务院、公安部制定的行政法规,有些甚至是以“通知”命名的政策性文件。
在一个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刑事处罚应该是所有法律处罚当中最严厉的。蓝皮书指出,本来劳动教养制度所针对的人员是情节轻微、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人员。但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一到三年,有时甚至长达四年。从限制人身自由的角度说,这样的处罚强度显然超过了刑罚中的管制、拘役和一些刑期较短的有期徒期,违反了“罪罚相当”的原则。
现有劳教制度中 公安机关权力过大
1982年公安部制定、国务院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蓝皮书称,实际上,这个机构是设在各级公安机关内的,从报批、审核、决定,到行政复议,以及最后的行政诉讼,都是公安机关一个部门在运作。
背景
劳教法的历史沿革
1957年 国务院颁布经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的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主要针对对象是“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
1979年 恢复了曾因 “文化大革命”而一度中断的劳教制度。
1979年12月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1980年2月 国务院重新发布了1957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1980年2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
1982年 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2002年 公安部又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规定》(公通字[2002]21号),其中影响较大、规定比较详细的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规定》。(实习记者 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