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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经适房变“官适房”:非法的利益你不能牟

2013年08月08日 14:32 来源:郑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广东省河源市单独为市直单位干部职工建了一批经适房,这批房子被当地群众怒称为“官适房”。不仅因为这批房子户型大——三房两厅;面积大——建筑面积110平米/套,几乎超国家规定一半,且地段好、设施佳,更因为这批房子特供给市直单位干部职工,外人不得入内。依此类推,该市下辖区县应该也会分别建一批“官适房”,甚至连乡镇也会分别建一批“官适房”。

  “官适房”者,主要不是为了满足特定群体的基本生活所必需,而是为了给他们输送特殊利益。且“官适房”借保障房名义建造,挤占了保障房指标,至于真正面向弱势群体的保障房资源极端稀缺,实际剥夺了相当部分弱势人群入住保障房的机会。

  提起“官适房”,一直以来,不仅舆论主要将抨击矛头指向决策、主导类似项目的部门、个人,且行政处分也如此。这样做,不仅挂一漏万,且经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地处理后,为整件事画上句号,从此不再追究,还是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直接些说,“官适房”里都住着官员或准官员,都是天天跟法规、政策打交道的人,不可能不明了权力运行的基本常识——绝不能用来为特定群体牟取特殊利益;不可能不知道相关政策标准,在此前提下还积极入住,本身不是特殊利益的被动承受者,而是主动参与者,甚至是制造者、推动者。

  在法治社会里,利用公权力为特定群体牟取特殊利益可不仅仅是违规,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无论是决策、主导“官适房”的部门、个人,还是每一套“官适房”、每一份特殊利益的享用者,因为涉及数额巨大,都是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此前,上海、广州、郑州等地纷纷表示:对于骗取保障房的行为,一经查实,除作出行政处理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已经有司法实践的案例。遑论特定部门、个人的决策、主导建设“官适房”,以及官员或准官员积极参与、享受特殊利益、“官适房”,都早已经不只是骗了……仅仅因为违法主体是权力部门、官员或准官员就坚决不追究法律责任,这是法治社会不允许的。

  公共事,置于社会公平的天平上,置于法治的天平上,本来条理清楚、黑白分明。于类似事件中,但凡动一次真格,诸多问题可能就迎刃而解了。反之,总是千方百计地袒护权力部门、官员或准官员,甚至变着法儿将非法利益合法化,便永远在政策的雷声中,只有特殊利益群体拼命地捞、坏坏地笑,以及普通市民愤怒地骂了。这是埋下群体冲突、社会不稳定的导火索,政府理当警惕才好。(许斌)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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