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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持假公证卖丈夫房后自杀

2013年08月10日 08:55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 实习记者冯倩)李先生服刑期间曾公证委托妻子李女士将名下房屋抵押贷款,但该公证书后被伪造成卖房委托书,李女士持这份假公证书与梁女士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在房屋未过户时跳楼自杀。因李先生出狱后拒绝过户,被已交付36.5万房款的梁女士起诉。昨天,丰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梁女士说,2012年6月25日,她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与李先生的妻子李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李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屋,总价款126.5万元。

  “当时李女士说丈夫不方便出面,手持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与我签的合同”,梁女士说,委托书中的委托权限清楚写着李先生委托李女士售房。

  签约当日,她支付了定金2.5万元,后于去年7月25日支付首付款34万元,其余90万元房款由她向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约定在贷款申请手续获批后三日内办理过户。

  梁女士说,2012年9月26日,她的贷款手续审批成功,但李女士却拖延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只是交付了房屋,后来就没了消息。她从中介处得知,李女士跳楼自杀。

  梁女士说,此后她才得知,在合同签订时,李先生在监狱服刑,去年12月李先生刑满释放后一直拒绝过户。她认为,李女士持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与她签订合同,她有理由认为李女士有权代理买卖房屋,李先生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有效,判令李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交付房屋、办理过户,支付25.3万元违约金。

  李先生昨天没有到庭,其代理人答辩称,李先生从2009年到2012年12月因敲诈勒索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直在河南信阳监狱服刑,从未委托或授权任何人与梁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该代理人说,梁女士手里的公证书是伪造的,他拿出一份与梁女士的公证书号相同的公证书,其中的委托权限为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等手续。代理人称,2010年因为家庭开支需要,李先生确实委托公证机关出具过一份公证书,但只是委托李女士将房屋抵押,并不是委托卖房。他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不是李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无效。

  审判长当庭表示,丰台法院到公证处调查了底档,显示公证书的内容与李先生手中的一致,“原告手中的公证书的确是伪造的”。

  梁女士对此很惊讶,她说自己完全没有想到授权内容会被伪造,且该公证书经过中介公司、网签的建委、办贷款的银行审查,都没有发现有假。她认为,自己是善意无过失的,希望法院支持其诉求。

  李先生的代理人则认为,无论是梁女士本人还是中介公司,都有能力调查核实公证书的内容,但他们自己疏于调查,责任应该由本人承担,并建议梁女士向中介公司主张损失。

  该代理人说,李先生出狱后听说,当时李女士因为毒品问题被别人控制了。李女士死亡后,其家人处理后事没看到有一分钱,也无法查清公证书是何人伪造。他们认为,34万元的首付款也不在李女士那里,并怀疑李女士因无颜面对家人而自杀。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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