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女白领未完成销售业绩 上司多次提出“潜规则”

2013年08月20日 10:14 来源:文汇报 参与互动(0)

  因没完成销售业绩,小慧受到了直属上司刘某的格外“关照”——刘某三番两次向小慧提出“潜规则”。忍无可忍的小慧偷偷录下双方对话内容并反映给了上级领导。不料,刘某以名誉受损为由将小慧告上了法庭。日前,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慧是本市一家公司的高级销售顾问,刘某则是她所负责辖区的销售总监。2011年12月,小慧的业绩没有达到公司要求,根据规定,她将被辞退。12月27日,刘某找到小慧谈话。据小慧回忆,刘某当时提出用一次“潜规则”换取继续留任。小慧没有当场拒绝,表示要考虑一下。此后不久,刘某再次询问小慧考虑得如何,小慧偷偷用手机录下了两人的谈话内容——刘某以工作的去留进行威胁,“如果你接受就继续,不能接受就走。”

  小慧考虑再三后,决定把谈话录音和相关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刘某的直属上司,举报刘某的“性骚扰”行为。邮件内容引起了领导的重视,相关部门分别就邮件中反映出的问题对刘某展开了内部调查。很快,公司以刘某存在“性骚扰”和辱骂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去年年底,刘某一纸诉状将小慧告上法庭。刘某在诉状中称,在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他先后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仲裁机构和法院均认定其行为尚不构成“性骚扰”。刘某认为小慧的举报行为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要求小慧在上海发行量前十名的报刊上刊登道歉申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均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起案件中,刘某将“潜规则”解释为“业绩未达标就要被开除”,但从双方谈话录音内容的上下文和社会大众的理解角度分析,该解释显然不能成立。小慧作为一名普通女性,针对男性上司的言行通过电子邮件向单位领导举报反映,并非公然宣扬,其行为并无不妥。据此,法院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通讯员 汤峥鸣 记者 刘力源)

【编辑:杜雯雯】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