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截留私分没收物品责任人员要受严惩
记者20日从南昌市政府法制办获悉,该办决定从即日起至11月底开展《南昌市没收物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执法检查,主要对南昌市检察院、市中院、市各行政执法部门2010年以来贯彻执行《办法》的情况开展一次集中检查。
鲜活物品可及时变卖上缴国库
据悉,《办法》自2004年5月15日起施行。南昌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处理没收物品。
同时,执法机关收缴的没收物品,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外,须自收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执法机关上缴的没收物品,应当对照没收物品专用收据填写的内容进行清点、登记,存入仓库,并开具由交接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接收清单。
此外,没收物品不易转移的,财政部门可以委托执法机关代管;鲜活物品,财政部门可以委托执法机关及时变卖。没收物品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挪用。
截留私分没收物品要受严惩
这次执法检查活动分三个阶段:8月20日至9月15日为自查阶段;9月15日至10月底为重点检查阶段,由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11月底前为整改阶段,督导相关单位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办法》规定,对于隐瞒、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处理没收物品,或者不按照规定上缴拍卖、变卖没收物品所得的行为,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法制报 实习生张琪 首席记者全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