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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生命威胁 警察无权“反应迟钝”

2013年08月23日 14:01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张贵峰(媒体人)
  8月18日,安徽省蚌埠市发生一起命案:一名17岁女孩被歹徒连捅10多刀后遇害。监控显示:女孩被歹徒用刀捅死时,两位民警就在面前,却不敢挺身上前制止,民警所为遭致死者家属的强烈愤怒。当地警方负责人表示,“两位民警在处置这件事时,反应有点慢,有些迟钝,但不存在不作为、胆小怕死。”

  诚然,“警察也是人”,面对“歹徒持刀行凶”这样的危险情势,一般普通人“反应迟钝”甚至“贪生怕死”不敢挺身而出,也都可以算是无可苛责的“人之常情”。但执行公务的警察绝非一般人,而是肩负“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根本使命,以“制止犯罪”为基本法定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依据我国《警察法》,“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面对诸如“歹徒行凶杀人”的“危难情形”,警察“立即救助”,尽力“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原本就是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履职行为,与一般公民道德伦理层面的“见义勇为”,完全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码事。换言之,在公民处于危难情形时,人民警察不仅无权见死不救、袖手旁观,也无权“临危退缩”、“反应迟钝”。否则,便构成失职渎职行为。

  近年来,为避免“见死不救”之类悲剧,许多地方都出台了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规章制度,这当然非常重要和必要。但我们显然还应充分意识到,相比一般公民道德层面的“见义勇为”,负有法定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的“有职必为”,才是更为根本性的社会规则底线。因为他们才是更加专业化、组织化的社会救援力量。

  另一方面,也只有首先确保了公职人员的“有职必为”,也才可能更好更有效地引导推动其他公民的“见义勇为”。试想一下,如果连肩负法定职责的公职人员也在公民生命遭遇威胁前“临危退缩”,又如何激励普通公民的“挺身而出”?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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