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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存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风险

2013年08月26日 17: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应尽早完善我国协议离婚制度,在充分保障公民婚姻自由的前提下,考虑增加对协议离婚的限制性规定,实现保障离婚自由和防止假离婚的平衡。

  买车摇号是为了缓解交通压力,可一个月前,江苏南京传来了连离婚都要“限号”的消息,不免令人啼笑皆非。据说,南京市鼓楼区婚姻登记处在遇到人多时,不得不临时启用了离婚“限号”措施,没领到号的只能第二天再来排队。而绝大部分离婚是与感情破裂没有任何关系的假离婚。有些人为了解决房子限购、子女入托就学等问题,不惜出此下策,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反思。

  《法制日报》视点新闻部联合搜狐网,对这种“政策性离婚”现象进行了在线调查,被调查的2万余人中,有81.26%的人认为“为了避税或子女入托就学,会选择离婚”,仅有15.73%的人认为“婚姻是神圣的、受法律保护的,不应该掺杂利益”。这样的调查结果,似乎并不出乎人们的意料。

  然而,“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是中国人历来对于婚姻的虔诚态度。婚姻是一种修行,也是一种契约,践行家庭责任、遵守契约精神,才符合当今主流价值观和传统道德。为谋取利益而把婚姻与利益捆绑在一起,以牺牲婚姻为代价离婚、复婚,只会让幸福渐行渐远。婚姻不是想离就离、想复就复的“一场游戏一场梦”,假离婚不仅亵渎了婚姻的神圣,更影响了公众对婚姻家庭的珍视。

  综观世界各国的离婚立法,受社会政治、经济、宗教、文化、道德、习俗等因素的影响,多数国家对协议离婚制度都有时间上、离婚考虑期等若干限制性规定,这对于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和婚姻的尊严有着积极的作用。例如,欧美国家大多采用法院协议离婚制度,而不是选择在婚姻机关协议离婚。我国婚姻自由精神虽源远流长,并且唐代就有协议离婚的“和离制度”,但是从现行法律来看,我国协议离婚制度并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自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原先离婚需审批的规定后,只要夫妻俩证件齐全,婚姻登记处就可立即办理离婚手续。目前,我国对于协议离婚采取相对自由的态度,协议离婚适用条件非常宽松,只要婚姻当事人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形式审查后就发给双方当事人离婚证。这种相对宽松的协议离婚制度,虽然可以简化繁琐的离婚程序,为婚姻当事人和平解除婚姻关系,充分保障婚姻自由以及保护当事人双方的个人隐私,但实践中,却不可避免地出现假离婚等系列问题。

  假离婚存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风险,首先是道德层面,一旦夫妻双方签下离婚协议,双方就各自恢复了自由身,假离婚或许演变成真离婚。其次是法律层面,如果协议约定将全部财产过户一方,谁又能保证另一方不人财两空呢?与其“限号离婚”,不如赐给婚姻登记机关一双“慧眼”识别假离婚,同时尽早完善我国协议离婚制度。在充分保障公民婚姻自由的前提下,考虑增加对协议离婚的限制性规定,如增设协议离婚时间上的限制,规定协议离婚考虑期制度,增加协议离婚的无效规定以及增加对子女利益的保护措施规定等等,实现保障离婚自由和防止假离婚的平衡,避免部分婚姻当事人利用低成本的协议离婚逃避债务或规避税收,以维护公众对婚姻制度的信心,维护婚姻的尊严。

  (作者单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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