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5年
2013年08月27日 14:39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8月26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兰州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9月1日起,全面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须明确标注实行日期、有效期及登记号。按照规定,9月1日以后,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中,名称为“通告”或标注为“试行”的有效期为1年;名称标注为“暂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重新颁布或重新修订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理。(兰州晨报 首席记者 崔亚明)
【编辑:吴涛】